遊樂場內低頭玩手機被6歲兒童砸傷頸椎,法院怎麼判?

遊樂場內,人來人往

投籃機處,球起球落

當注意力被手機屏幕奪走

意外,可能就在下一秒

橡皮球反彈砸傷頸椎

起訴索賠8000餘元

劉女士週末帶孩子前往某遊樂場遊玩,在孩子玩耍過程中,她坐在距離投籃機一至兩米處低頭玩手機。6歲的小胡一直在投籃機處投籃玩耍,在一次投籃時,橡皮球碰到投籃機上框後,反彈砸到劉女士的脖子,導致其頸椎受傷。在此期間,某遊樂場工作人員始終未到現場進行提醒勸導。

事故發生後,劉女士至醫院治療,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共計8000餘元。因劉女士與小胡父母、某遊樂場協商未果,遂訴至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

法院:6歲小胡不存在過錯

遊樂場需賠償傷者5000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依法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商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小胡在某遊樂場內使用投籃機進行投籃的行爲並未超過兒童遊玩嬉戲的合理限度,雖然橡皮球從投籃機上框處彈出並砸傷劉女士,但並不能認定小胡一方存在過錯,故小胡父母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某遊樂場所提供的投籃機器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且無工作人員在場進行管理督導,未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其對劉女士的損失存在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劉女士作爲成年人,事發當時在投籃機附近長時間低頭玩手機,對可能存在的危險疏於防範,其對自己的損害也有一定過錯,應依法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綜合各方過錯,法院酌定某遊樂場需賠償劉女士損失5000餘元,劉女士自行承擔3000餘元。

法官:遊玩要警惕

做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遊樂場所事關羣衆人身安全與幸福體驗。遊樂場的經營者在對外提供商業性的遊玩服務時,應當在合理限度內盡其安全保障義務,如強化遊玩設施日常檢修維護,及時排查消除隱患;在顯眼處作出安全提示、進行廣播警示,或者安排相關工作人員維持秩序、勸導提醒等。參與遊樂活動的未成年人及隨行家長在孩子游玩過程中,應當時刻保持警惕,不做“低頭族”,不做“僥倖族”,繃緊安全遊玩這根弦,做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文章來源:公衆號@沭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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