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走加班審批,算加班嗎?

新華社北京4月18日電(記者吳文詡)在職場中,爲了拼項目、趕進度,很多人早出晚歸,想找公司要加班費,卻可能碰上一句“你沒走加班審批,不算加班”的答覆。

這樣的說法站得住腳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審結一起涉加班審批勞動爭議案件。

2019年8月,張某入職某科技公司,任軟件開發工程師,雙方勞動合同約定實行標準工時制。該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規定:加班需要填寫《加班確認單》,經過各級相關人員審批後方可認定,自行延長工作時間又未及時補辦加班審批手續,不視爲加班。

2021年12月,張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延時加班工資及休息日加班工資共計18萬餘元。張某主張其在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期間,某科技公司要求員工週一至週五打卡時間爲9:00至21:00,週六爲9:00至17:30,每天午休時間爲一小時,週日休息。爲證明該主張,張某提交公證書等證據,顯示公司曾通過郵件和釘釘方式明確通知上述工作時間要求。

公司辯稱,張某的工作時間爲週一至週五9:00至18:00,中午休息一小時,週末休息,且主張公司規章制度明確規定,員工加班需提前走加班審批流程,未經審批的加班不算加班,因此張某打卡時間並不等於工作時間。即便張某存在延時加班,也應在扣除午休一小時的基礎上,再扣除一小時的晚餐時間。經查,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期間,扣除用餐、休息時間後,張某累計存在延時加班338小時、休息日加班132小時。

北京二中院經審理認爲,張某提交的公證書等證據能夠證明其實際執行的考勤打卡與某科技公司所主張的考勤時間不同,客觀存在延時和休息日加班事實。某科技公司雖以“未經審批”爲由否認,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反駁。故法院認定,張某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期間存在延時及休息日加班,最終判決某科技公司支付張某延時加班工資33000餘元及休息日加班工資27000餘元。

法官表示,加班審批制是不少用人單位的管理制度,目的是避免員工因效率低或自主延長工時而產生不必要的加班費。但這並不意味着只要沒審批,加班就不存在。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公司有加班審批規定,員工應履行審批手續;未經審批的,則需要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加班確實發生。僅憑打卡記錄單方主張存在加班事實的,法院仍需結合其它事實綜合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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