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培養孩子的興趣特長,給孩子報名校外特長培訓班成了不少家長的選擇。然而,貴州省三穗縣79名家長卻遭遇了培訓學校拿錢“跑路”的維權困境。經過三穗縣人民檢察院支持起訴,家長們追回了16萬餘元課時費。近日,家長們拿到了剩餘課時費。
2022年10月12日,吳某在三穗縣成立貴州某教育諮詢公司(以下簡稱諮詢公司),從事校外技術教育培訓。2022年11月7日,諮詢公司作爲乙方與甲方貴州某教育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教育發展公司)簽訂項目合作協議,教育發展公司授權諮詢公司爲該公司“某某藝術教育”品牌的合作成員,利用教育發展公司研發的教學體系和課程體系等開展少兒藝術培訓服務等,諮詢公司向教育發展公司支付加盟費11萬元。
簽訂該合作協議之前,教育發展公司就組織招生團隊到三穗以“某某藝術培訓中心”的名義對外宣傳招生。2022年10月22日至11月14日,唐某等79人爲各自的子女、親屬報名交費分別參加口才、舞蹈、美術等課程,教育發展公司用自己印製的收款收據向唐某等人收取培訓課時費18萬餘元。
誰料到才上了幾節課,該培訓項目就因場所不符合規定、無證無照經營、存在消防安全隱患等原因,於2023年1月13日被三穗縣教育局責令停止招生,並限期一個月內退還剩餘課時費,2023年7月26日,再次被縣教育局通知停止辦學。
唐某等人要求退費未果。2023年7月,某某藝術培訓中心三穗校區人去樓空,吳某等人玩起了“失蹤”。2024年6月,唐某等人向三穗縣檢察院申請支持起訴。
三穗縣檢察院通過走訪唐某等當事人,對案涉公司及其股東進行詢問,調取收款收據、微信支付憑證、報名交費明細表、公司註冊信息等資料,查明瞭案件基本情況。
經查,諮詢公司經營範圍爲教育諮詢服務等,不含涉許可審批的教育培訓活動,股東吳某認繳而至今未實繳出資額。教育發展公司股東爲楊某、曹某,二人各認繳出資額100萬元,佔出資比例50%,但二人認繳而至今未實繳出資額,該公司經營範圍爲出版物零售、教育諮詢等,也不含涉許可審批的教育培訓活動。兩家公司合作開展培訓後,唐某等79人共購買10800節課時,上了1214節課時,剩餘9586節課時。
檢察官在與曹某等協商退費的過程中,曹某表示,諮詢公司與教育發展公司是合作關係,雙方合作協議明確各自承擔獨立民事責任。教育發展公司只是協助招生、提供招生經驗和教育經驗指導,不應該承擔退費責任。
檢察官認爲,諮詢公司與教育發展公司以“某某藝術培訓中心”名義在三穗宣傳、招收學員,唐某等79人交納了培訓費購買了相應課程,與其建立教育培訓合同。因諮詢公司與教育發展公司原因,使培訓被教育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兩家公司應當退還剩餘課時費。兩家公司雖然約定各自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但該合作協議是兩家公司對合作期間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僅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唐某等人是基於某某藝術培訓項目以及對教育發展公司的信任,才建立的合同關係,同時實際收取費用的相對方也是教育發展公司,故兩家公司都是應當屬於退還剩餘課時培訓學費的主體。
考慮案件涉及公司加盟、退費糾紛,法律關係複雜,2024年9月14日,該院邀請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擔任聽證員,就案涉公司責任分擔、股東是否承擔退費責任、檢察機關是否可以支持起訴等問題上門開展聽證。經聽證,全體聽證員認爲,該案涉及人數較多、當事人維權能力普遍較弱,同意檢察機關支持起訴。
2024年9月,三穗縣檢察院引導唐某等人將案涉兩家公司及股東列爲共同被告,並支持其向三穗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其間,爲防止公司及股東轉移財產,確保案件後續的順利執行,該院協助學生家長向法院申請訴訟保全並獲採納,裁定凍結教育發展公司股東曹某名下銀行存款18萬餘元。
2024年10月,教育發展公司被股東註銷,法人主體已消滅,唐某等人提交了補充訴訟請求申請書,請求判令楊某、曹某對教育發展公司應退還課時費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撤回對該公司的起訴。
前不久,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由諮詢公司和楊某、曹某共同退還唐某等79人剩餘課時費16萬餘元,吳某對諮詢公司的該項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近日,79名家長終於領到了剩餘課時培訓費。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王家梁 見習記者 胡特旗 通訊員 楊秀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