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5萬元即送LABUBU盲盒”,銀行這波營銷違法嗎?

LABUBU盲盒的爆火出圈,引發了一場消費的狂歡。在“一娃難求”的局面下,銀行也發起了對年輕客羣的借勢營銷。

近日,某銀行在其全國多地部分支行推出“存款5萬元即送LABUBU盲盒”活動,引發廣泛關注。銀行的工作人員介紹稱,從未在該銀行開過戶的純新客戶辦理一張儲蓄卡,存入5萬元以上,定期3個月起步,可以送LABUBU 1.0或者2.0系列盲盒;如果再加辦一張信用卡,還可以拿到LABUBU 3.0系列盲盒。活動數量有限,送完爲止。6月11日,多家媒體報道,該銀行多個網點的客戶經理表示,存款送LABUBU盲盒的活動已經停止。

面對銀行的這波營銷活動,有網友表示確實有不小的吸引力,爲了拿到贈送的LABUBU,就算“存滿3個月後轉走”也沒問題;也有人擔心會遇到“假貨”,不會爲此跑到銀行去存款。有網友調侃,“一代人有一代人的雞蛋要領”,LABUBU就是當代年輕人的“雞蛋”。

那麼,

銀行通過贈送LABUBU盲盒來攬儲,

這種營銷手段會面臨哪些風險?

活動下線後,

對於已按銀行要求

辦理開戶但未拿到盲盒的儲戶,

還能否兌現?

若無法兌現,

儲戶又該如何維權?

一起來看《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高級權益合夥人、華北電力大學(北京)金融法學研究中心主任陳燕紅的專業解讀。

銀行通過贈送LABUBU盲盒來攬儲,這種營銷手段會面臨哪些風險?

首先是法律風險。銀行存款送盲盒,送LABUBU的這種行爲通常是違法的。原銀保監會與央行在2018年發佈的《關於完善商業銀行存款偏離度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中明確指出,禁止銀行“違規返利吸存,即通過返還現金或有價證券、贈送實物等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2025年,長三角某地金融監管部門也下發通知,明確轄內銀行機構不得通過向客戶贈送實物禮品等方式吸收存款。

銀行送LABUBU盲盒本質上屬於贈送實物來吸引客戶存款,是一種不正當的營銷手段,涉嫌違規返利吸存,破壞了存款市場的正常競爭秩序。這種行爲可能會面臨相關監管部門的處罰,包括對機構的罰款、業務限制、吊銷許可等,以及對責任人員的警告、罰款、禁業等。

其次是銀行合規風險。根據上述《通知》的規定,此次銀行通過贈送熱門盲盒的方式攬儲,就屬於通過贈送實物吸取存款,折算盲盒價值後還可能構成變相高息攬儲。例如,按照活動最低標準,將5萬元存3個月定期,存款利率1%可得利息125元,而盲盒官方售價約159元,如此一來,銀行實際支付給用戶的存款成本(盲盒售價加存款利息)爲284元,相當於3個月5萬存款的年化利率約爲 2.27%,遠高於當前銀行普遍1%至1.5%的3個月定存利率,擾亂了正常的存款市場競爭秩序。一旦被監管部門認定違規,銀行可能面臨罰款等行政處罰,損害銀行自身的聲譽和形象。

最後是經營風險。當一家銀行通過贈送稀缺潮玩吸引儲戶時,其他銀行可能被迫跟進推出更高價值禮品,引發“禮品競賽”,這無疑會抬高全行業的攬儲成本,破壞基於服務質量的良性競爭機制。且盲盒受衆主要是年輕人,資產不穩定,通過此類活動吸引來的客戶可能並非基於對銀行服務或產品的認可,因此忠誠度較低,一旦活動結束,存款可能迅速流失,這不利於銀行長期穩定的資金管理。

活動下線後,對於已按銀行要求辦理開戶但未拿到盲盒的儲戶,還能否兌現?若無法兌現,儲戶又該如何維權?

通常情況下,活動下線後已按要求辦理開戶但未拿到盲盒的儲戶是能夠兌現的。以某銀行“新戶存5萬元送盲盒”活動爲例,雖因疑似涉及監管合規問題被叫停,但該銀行工作人員表示,此前已辦理開戶、暫時未拿到盲盒的客戶之後還是能夠拿到。

若儲戶無法兌現盲盒,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維權:首先與銀行協商,向銀行說明情況,要求其按照活動承諾提供盲盒。若協商無果,可向銀行的上級機構投訴,如撥打銀行的客服熱線或向其總行反映情況。也可以向金融監管部門投訴,如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此外,還可以考慮向消費者協會投訴,請求消協介入調查和調解。若以上途徑均無法解決問題,儲戶可以諮詢律師,通過法律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要求銀行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相應的損失。不過,在採取法律手段前,儲戶需要準備好相關證據,如開戶證明、活動宣傳資料、與銀行工作人員的溝通記錄等。

有儲戶擔心拿到的盲盒不是正版,那麼銀行若提供非正版盲盒,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

銀行若提供盜版盲盒,需承擔法律責任。首先是對發行商的侵權責任。雖然盲盒爲贈品,但並非沒有對價,儲戶只有在開戶存款後銀行纔會贈送盲盒,且贈送的盲盒確實刺激了儲戶存款的意願,因此銀行的贈送行爲是具有營利目的和性質的,如果盲盒本身爲侵權物品,就會侵犯發行商的發行權。其次是對儲戶的侵權責任。對於儲戶來說,銀行的行爲構成欺詐。銀行在活動宣傳中明確表示贈送的是正版盲盒,儲戶基於對銀行的信任以及對正版盲盒的期待參與活動。若銀行提供盜版,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有權要求銀行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爲五百元。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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