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詐騙時
有人“靈機一動”
既然騙子能騙我
那我也要騙回去
案情回顧
某天,陸某某收到一份“下載APP瞭解扶貧”的寄遞文件。陸某某根據文件下載APP後,一名自稱“主任”的人聯繫其聲稱可發放鉅額扶貧資金,但需提供銀行卡“刷流水提額”。
陸某某按要求提供卡號,先後接收兩筆款項,並在ATM取現後存入指定賬戶。發覺該行爲異常後,陸某某向朋友諮詢,意識到自己可能正在幫助詐騙團伙洗錢。然而,陸某某並未選擇報警,反而心生貪念,假意繼續配合對方接收“扶貧資金”,款項到賬後立刻據爲己有。經查,陸某某接收款項均爲涉詐資金。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陸某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詐騙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詐騙罪。綜合案件的全部量刑情節和危害結果,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陸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法官提醒
任何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爲
都難逃法律制裁
正義必須通過法律途徑伸張
切莫用犯罪去“懲罰”犯罪
耍“小聰明”
必將付出“大代價”
來源:綜合鷹潭市月湖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