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朋好友相約聚餐,免不了喝上幾杯。然而,因飲酒造成的人身損害屢見不鮮。什麼情況下同飲人應當對此類損害後果承擔責任呢?近期,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案件。
聚餐飲酒後各自回家,小夥凍死街頭
2024年1月某晚,小金與四名同事下班後相約去燒烤店聚餐。
期間,大家一起飲用了一瓶自帶且已開封的52度白酒。深夜,衆人結束聚餐離開。其中一名同事見小金身着單薄西裝,便將一件薄棉夾克交給小金讓其穿上。
小金自行打了一輛網約車回家。次日清晨,鄰居發現倒地的小金並報警,小金送醫後因救治無效去世。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載明,小金的直接死亡原因爲急性酒精中毒引起的凍傷。
家屬起訴同飲者,未獲法院支持
小金的親屬認爲,共同飲酒的四名同事應對小金過量飲酒的行爲進行勸阻並且負有看顧、照護的注意義務,對小金的死亡後果負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
普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中,應考慮四被告是否存在飲酒中的不當行爲及飲酒後的不當行爲。
首先,此次聚餐屬同事間正常交往,根據現有證據難以認定四被告在聚餐過程中對小金存在強迫飲酒、勸酒等不當行爲。
其次,根據監控,小金離開餐廳時能自行獨立行走,未表現出明顯的異常狀態,且其中一人還向小金提供了外套,四被告已經盡到相應的照顧、幫助義務,之後發生的不幸非四被告所能預料。
第三,小金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應當審慎管理自身事務,對飲酒可能會對身體造成的危害應當明知。
最終,普陀區人民法院判決:對原告全部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本案一審宣判後,小金的親屬提起上訴,在二審審理過程中,小金的親屬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上訴費,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現已生效。
來源 | 新聞晨報 記者 張益維 通訊員 陳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