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小天(化名)做夢也沒想到,聲稱要爲自己買房子的父親,不僅沒給自己買房子,還讓自己剛成年就背上了10萬元的債務,最終成了被告。近日,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坑娃”的債務糾紛,對小天是否有還款責任進行了認定。
據瞭解,小天的父母在他5歲時離了婚,他跟隨父親王強(化名)生活。但因王強長期在外做生意,小天便和爺爺奶奶生活在一起,平常與母親鍾女士也保持着密切的聯繫。
2024年3月,剛滿18週歲的小天接到父親王強的電話,說要爲他購買房產,需要他本人簽字。小天按照王強要求前往指定的辦公室後,王強拿出一張沒有任何文字的白紙,要求小天在白紙的右下角簽上名字和身份證號。
小天簽字後,這張紙就被王強收走了,一直過了兩個星期,小天都未再收到任何買房的消息。心裏有所顧慮的小天就將此事通過微信告訴了母親鍾女士。
當日,鍾女士便電話聯繫王強,詢問他讓小天在空白紙上簽名究竟是幹什麼。王強支支吾吾,一開始並未直接回答,經鍾女士再三追問,他才表示說是要給小天買房子,也承認讓小天在空白紙上簽字的事實。
“不會是你要拿小天簽字的紙去辦理貸款或者擔保之類的吧?”面對鍾女士的發問,王強解釋說沒有,鍾女士和小天這才放下心來。
然而,2025年1月,法院的一紙傳票送至小天手中,隨傳票送達的還有一份借條,借條上寫明“因本人資金週轉需人民幣拾萬元資金不足,向出借人借款到人民幣拾萬元整,借款期限陸個月……借款日期:2024年3月18日”。該借條左下角借款人籤的是王強的名字、身份證號碼並按有手印,而小天的簽名和身份證號則明晃晃地出現在擔保人那一欄。
小天大喫一驚,自己不僅莫名其妙成爲了10萬元借款的擔保人,還成爲了一起訴訟的被告。小天將此消息立刻告知鍾女士,兩人無奈接受事實,做好應訴準備。
開庭之日,小天在鍾女士的陪同下到庭參加庭審,王強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
庭審中,原告稱與王強是朋友關係,王強因資金週轉需向自己借款10萬元,並向自己寫了一張借條,當庭提供了王強出具的借條和自己轉賬10萬元的證據。
小天則辯稱,自己對借條毫不知情,其根本不認識原告,也沒有和原告見過面講過話,更沒有爲父親向原告借款當過擔保人,該借條是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套寫僞造的“擔保人”。同時,小天提供了其與母親鍾女士的微信聊天記錄和鍾女士與其父親王強的電話通話錄音。
邵武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出示的證據可以確認其與王強之間形成民間借貸關係,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至於小天是否對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師費承擔保證擔保責任的問題,法院也依法予以認定。
首先,從庭審陳述可以瞭解,原告並未直接與小天溝通案涉借款的事宜,小天也未向原告明確表示過願意爲案涉借款承擔保證擔保責任的意思,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小天願意爲案涉借款承擔保證責任。
其次,從小天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和電話通話錄音,可以確認小天陳述的簽字原因和其父親王強陳述的簽字原因一致,由此可知,小天在空白紙張右下角簽署名字和身份證號碼的原因是以爲其父親爲其購買房屋,並非是爲其父親的借款承擔保證擔保責任。
再次,從借條的形式上看,小天僅簽署了姓名和身份證號碼,並未在借條上按手印,小天簽名前的“擔保人”字樣也並非其所書寫,而是他人字跡,可以初步推斷小天對其需要對案涉借條承擔保證擔保責任不知情。 故原告主張小天對上述債務承擔保證擔保責任,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最終作出如下判決:被告王強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借款本金10萬元,並支付利息。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王瑩 通訊員 張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