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爲刪除微信聊天記錄、規避監控探頭就能逃脫法律制裁,沒想到卻栽在了收取的現金毒資上。經河南省鶴壁市淇濱區檢察院提起公訴,今年3月31日,法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白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日前,二審法院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4年2月至5月,白某爲牟取非法利益,多次駕駛車輛沿着高速公路尋找偏僻區域,並在監控盲區與毒販常某進行毒品交易。同年5月12日,白某完成交易返程時,在某高速收費站被公安機關抓獲,民警當場在其車內查扣現金1.5萬元。次日,常某在山西省晉城市某高速收費站落網,民警在其車內查獲毒品甲卡西酮192.33克。
白某到案後,拒不供述犯罪事實。由於能夠證明白某販賣、運輸毒品的證據只有常某的供述,交易現場並無目擊者,且公安機關恢復被白某刪除的雙方微信聊天記錄後發現,二人之間只有“語音通話”的時長記錄,沒有有效文字信息,僅靠常某單方面的供述,不足以證明白某販賣、運輸毒品的事實。爲打破案件僵局,公安機關邀請淇濱區檢察院依法介入。
檢察官與公安幹警對全案證據再次進行梳理覆盤後,同時將目光鎖定在抓獲白某時現場扣押的1.5萬元現金上。因每張紙幣都有一組冠字號(即由標記印刷批次的兩個或三個英文字母和印在其後面的阿拉伯數字流水號組成的一組編碼),具有防僞、追蹤溯源等功能,能夠確定現金的來源和去向。
公安機關隨即調取了銀行取款記錄,發現在白某車內扣押的1.5萬元現金是常某與其下家交易毒品時收取的,這筆錢是下家從自助取款機中取出200張100元面值現金中的一部分。公安機關逐張進行比對,發現其中146張現金的冠字號與從白某車內扣押的現金的冠字號完全一致。
淇濱區檢察院還引導公安機關調取了白某、常某駕駛的車輛在高速站口的進出記錄,通過對常某供述、語音通話記錄、高速站口通行信息等主客觀證據的綜合分析,最終,在白某“零口供”的情況下印證了其運毒販毒的犯罪事實。2024年8月,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淇濱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承辦檢察官對該案再次進行全面審查,最終認定白某累計販賣含甲卡西酮成分的毒品285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25克,收取毒資4.3萬元。
今年1月,淇濱區檢察院依法以涉嫌販賣、運輸毒品罪對白某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採納了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議,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作者:劉立新 何芳莉 李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