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爲兩名同事接連離職,勞動者高女士陸續被要求接手兩名同事的工作。因爲拒絕接手第二名離職同事的工作,高女士被公司以“拒絕正常工作交接、工作安排”爲由辭退。近日,北京三中院通報這起勞動糾紛案,法院最終認定用人單位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判決用人單位向高女士賠償12萬元。
高女士在某公司工作已兩年有餘,是華北地區的訂單員,主要負責線下零售和部分大客戶的訂單錄入。由於公司人事調整,負責另一項業務的某同事工作被分配給了高女士。這意味着,她需要對接的銷售人員數量從原來的18人激增到了52人,工作量明顯增加。
沒過多久,負責電商平臺訂單錄入的同事劉某離職。公司主管又要求高女士接手劉某的全部電商訂單工作。高女士雖然在次日回覆“收到”,但她認爲自己現有的工作已經完全飽和,“擠不出時間”再去處理需要對接更多銷售人員的電商訂單。高女士向人事表示,她同意適當加班,但如果完全接手劉某的業務,將產生大量加班,所以不同意接手劉某的業務。
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拒絕正常工作交接、工作安排、出差、培訓、調動等行爲,公司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溝通無果後,公司以高女士“拒絕正常工作交接、工作安排”構成嚴重違紀爲由,接連發出兩份書面警告。面對高女士的持續拒絕,公司最終發出辭退通知書,將其開除,且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高女士感到非常委屈和憤怒:明明自己已經接手了一位同事的工作,工作量已經飽和,爲什麼拒絕承擔“第三個人”的工作,就要被“合法辭退”?高女士遂起訴要求某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
北京三中院審理後認爲,第一,高女士已經有某公司安排的日常工作,且並無不勝任工作或失職情形,故不存在適用懲戒解僱這一最嚴重的違紀違約措施的空間。雙方雖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拒絕正常工作交接”可解除雙方勞動關係並且可不支付任何補償,但根據已查明的事實,高女士因其本身工作量已經飽和,故拒絕某公司安排其接手離職人員劉某的工作,難以認定爲“拒絕正常工作交接”。
其二,高女士此前已經接手過一名員工的工作,拒絕接手新的工作安排,並非是對抗企業正常經營管理秩序,綜合本案案情,某公司以“拒絕正常工作交接”爲由解除與高女士的勞動關係,缺乏合法性及合理性。
法院最終認定某公司構成違法解除,並判決某公司向高女士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12萬餘元。
法官提醒,單方無償解除勞動合同是對勞動者最嚴重的懲戒措施。用人單位若以勞動者嚴重違紀爲由行使單方解除權,應當符合比例原則——即勞動者的行爲具有一定的嚴重性,達到了足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度。本案明確指出,面對公司人員調整、同事離職帶來的“工作量驟增”,員工有權基於真實的工作飽和狀態說“不”,用人單位不得簡單地以“拒絕工作安排”爲由開除行使正當權利的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