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間追跑碰翻熱水桶,4歲娃被燙致十級傷殘,法院判了:幼兒園全責!

四歲的孩子正是活潑好動的年紀

孩子在幼兒園課間活動時追逐

不慎碰翻水桶被燙傷

責任誰來擔呢?

近日,

汨羅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

幼兒園內幼兒被燙傷的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4歲的小杰(化名)在某幼兒園就讀期間,課間活動時因老師將裝有高溫熱水的桶放置在較低的桌面上,小杰與同學追逐時不慎碰翻水桶,導致滾燙熱水澆濺至其頭面部、頸部、背部、左上肢和臀部。

小杰當即被送醫救治,診斷爲全身多處熱液燙傷(淺II度-III度,中度),住院治療54天,花費醫療費6萬餘元,後經鑑定構成十級傷殘。

事故發生後,幼兒園墊付了部分醫療費並支付近5萬元,但雙方就後續賠償未能達成一致。小杰父母作爲法定代理人,將幼兒園訴至法院,索賠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3萬餘元。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爲,本案焦點在於責任劃分與損失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未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屬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應承擔侵權責任,除非其能證明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

本案中,教師將高溫熱水桶置於幼兒易觸及的矮桌,且課間活動時未有效看護,直接導致事故發生。幼兒園未能舉證證明已履行充分的安全管理義務,故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法院依據十級傷殘鑑定結果、相關法規及湖南省賠償標準,覈定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住宿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鑑定費等合理損失共計18.6萬餘元,扣除幼兒園已支付的4.9萬元,最終依法判決幼兒園賠償小杰13.7萬餘元。

法官說法

這起幼兒燙傷案爲所有教育機構敲響了安全警鐘。幼兒天性活潑好動,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極弱。幼兒園必須時刻將安全放在首位,承擔起遠高於一般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像開水桶、電源插座、尖銳物品等潛在危險源,必須放置在幼兒絕對無法接觸的地方,並建立嚴格的物品管理和使用規範。

在幼兒活動期間,尤其是自由活動、課間等時段,老師要進行有效看護和引導,及時制止危險行爲。同時,要將安全教育融入日常,不僅教育孩子識別危險,更要提升全體教職工的安全責任意識和風險防範能力。若因管理疏漏導致幼兒受傷,機構將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第八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爲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九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爲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十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十一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三條 精神損害撫慰金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來源:汨羅市人民法院

作者:楊方達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