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妹間因合夥開公司產生矛盾,積怨頗深,連父親過世這樣的大事,哥哥都沒有通知兩個妹妹,且一直拒絕透露父親的真實埋葬地。兩個妹妹在長達兩年多時間裏,不知道去哪裏祭奠父親,忍無可忍起訴到法院。
7月13日,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通報了這起案件。
哥哥隱瞞父親死訊及埋葬地被妹妹起訴
陳梅的父母育有3個子女,她有一兄一妹,在2016年以前,一家人關係還算和睦。自從陳梅與哥哥陳忠合夥開公司後,因爲公司股權糾紛等矛盾兄妹關係開始惡化。此後數年又因爲家庭瑣事等原因,積怨越來越深。
2021年2月,父親因病去世。父親離世時,陳忠未通知陳梅、陳蘭兩位妹妹及其他親友,自己領取了父親的骨灰。隨後長達兩年多的時間裏,不管妹妹們如何追問,陳忠始終未告知父親真實埋葬地。多次溝通無果後,兩位妹妹將哥哥陳忠訴至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要求其告知父親骨灰下落及埋葬地,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院:哥哥賠償兩位妹妹精神損害撫慰金
雨湖區法院經審理認爲,依據法律規定,祭奠權是近親屬之間對於已故親屬的祭祀權,包含權利人對逝者的哀思、懷念等精神利益,逝者的子女平等享有對逝者進行祭奠的權益,因此,祭奠權屬於受法律保護的人格權益。本案中,陳家三兄妹均系陳父的子女,享有平等的祭奠權,陳忠應當配合陳梅、陳蘭對父親進行祭奠。祭奠權的行使要尊重逝者生前意願,因陳忠未能舉證證明其父親生前有拒絕女兒祭奠的意願,其關於妹妹不享有祭奠權、無需履行告知義務的主張,法院不予採納。陳忠應該告知父親骨灰下落及真實埋葬地。
老人過世後,奉告親朋系傳統喪葬習俗,包含權利人對逝者追思、悼念的精神利益,符合我國民法典保護的公民人身權益範圍。父親過世後,陳忠未及時向同胞姊妹報喪,且故意隱瞞埋葬地,導致妹妹無法參與喪事、祭奠父親,其行爲給妹妹留下遺憾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結合當地經濟水平等因素,法院酌情判定陳忠賠償陳梅、陳蘭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並告知其父親骨灰下落以及真實的埋葬地。
陳忠不服,提起上訴。湘潭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和諧的親屬關係是對逝者最好的祭奠
法官介紹,祭奠權作爲基於人格尊嚴產生的人格權益,承載着深厚的倫理情感,體現着社會公序良俗,依法受到保護。祭奠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親屬,尤其是家庭成員,參與祭奠活動蘊含着精神需求、倫理道德和社會利益等多方面需求,祭奠權遭到侵害,勢必會給權利主體造成心理和精神上的傷害。本案中,女兒對父親去世享有知情權並有參加祭奠的權利。雖然兄妹之間曾產生矛盾,但不應以違背倫理道德的方式處理,更不應損害對方依法享受的正當權益。陳父生前與女兒共同生活多年,兩女兒亦盡到了贍養義務,依法享有對父親進行祭奠的正當權益。陳忠在能夠聯繫妹妹的情況下,未將其父親去世的消息及時告知,甚至火化後還隱瞞骨灰埋葬地,其行爲侵犯了妹妹的知情權、參與喪葬儀式和遺體告別等祭奠權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官提醒,家庭成員之間應和睦相處,相互諒解,和諧的親屬關係是對逝者最好的祭奠。(文中人物均爲化名)
全媒體記者 虢燦 通訊員 李燦 朱潔茹 蔣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