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科技的發展
竊聽、竊照器材
日益微型化和隱蔽化
讓人難以識別
案情回顧
2023年3月,被告人謝某某在網上發現隱蔽攝像器材受到市場歡迎,覺得這是一個“商機”,便聯繫上家購買此類設備,通過網絡平臺銷售給他人。
若買家需要具有隱藏功能的攝像頭,謝某某便將監控攝像頭設備改造安裝至充電寶、排插線、插座中等。
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謝某某銷售此類監控攝像頭約200餘個,非法獲利約2萬元。經鑑定,該設備屬於竊照專用器材。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謝某某的行爲已構成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綜合案件的全部量刑情節和危害結果,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謝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三條【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官提醒
竊聽、竊照專用器材
屬於國家嚴格管理的物品
任何未經許可
生產、銷售的行爲均屬違法
因一時之利以身試法
終將付出沉重代價
來源:綜合安遠縣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