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凌晨,公安榆陽分局鎮川派出所、上鹽灣派出所聯合行動,在榆陽區某村一溝壑的洞穴內,將5名正在盜掘古脊椎動物化石(俗稱“龍骨”)的犯罪嫌疑人抓獲,現場收繳古“龍骨”31.18公斤、作案工具15件。
經查,犯罪嫌疑人馬某某一個月前夥同鄰居丁某某來到榆陽區,與徐某某、高某虎、高某某合謀,憑藉其對古“龍骨”在地層分佈特點的瞭解和掌握的非法盜掘經驗,在榆陽區及其周邊的山坳中尋找作案地點。
今年6月份以來,該團伙多次在榆陽區盜掘古“龍骨”,非法獲利5萬餘元。目前,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當中。
警方提示:盜掘“龍骨”是犯罪行爲,如果發現古化石應該加以保護,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私自盜挖涉嫌盜挖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私自收買古化石也會觸犯法律,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龍骨”,也稱“土龍骨”“古龍骨”。“龍骨”並非龍的骨頭,而是古代大型哺乳類動物象類、三趾馬類、犀類、鹿類、牛類等骨骼的化石,民間普遍認爲此物可以入藥,所以有人高價收購。
“龍骨”是地球發展史和人類發展史的活化石,受國家法律保護,盜掘古脊椎動物化石的行爲屬於違法犯罪行爲,盜掘活動會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脅。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盜掘確定爲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並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來源:榆陽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