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裝修樓下“買單”?住戶起訴維權,法院這樣判

樓上裝修“嘩啦啦”

樓下屋頂“滴答答”

傢俱滲水“溼淋淋”

這樣的場景在上下樓住戶之間並不罕見。房屋裝修本是改善生活居住環境,但若施工疏忽,極易引發鄰里矛盾與糾紛。

近期,鐘山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因房屋裝修導致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案情簡介

2024年5月至6月期間,被告周女士僱請工人對其房屋進行裝修,因裝修過程中需要灑水降塵,在收工後沒有及時清理廚房低窪地面的積水,積水從二樓地面滲透至原告阿強居住的一樓天花板,致使阿強家中剛裝修好的櫃子和木質吊頂板被浸泡,櫃子多處板材出現明顯泡發痕跡。

阿強與周女士協商,周女士認爲滲水是樓房質量問題,應由開發商承擔主要責任。2025年6月25日,周女士經多方投訴開發商未取得任何進展,三方(阿強、周女士、物業)協商未果。阿強認爲,因周女士的房屋裝修行爲造成其房屋吊頂、櫃體板材等財產損失共計14754元,爲維護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院審理

鐘山法院審理後認爲,原告阿強與被告周女士繫上下樓鄰里關係,相互間應友好地溝通交流,妥善解決鄰里糾紛和矛盾。周女士在進行房屋裝修時,沒有及時清理積水,致使積水滲漏到阿強屋裏,造成阿強家庭財物的損失,對此周女士依法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關於周女士辯稱滲水原因主要是開發商建設質量問題,應是開發商的責任。如果房屋存在建築質量問題,是周女士與開發商之間的房屋買賣關係,在周女士沒有證據證明房屋存在建築質量問題情況下,不能成爲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

阿強的訴訟請求,事實清楚,理據充分,予以支持。依法判決被告周女士向原告阿強賠償財物損失14754元。宣判後,周女士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賀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房屋裝修雖是自家事,卻關乎鄰里權益。施工中務必盡到審慎義務,規範操作流程,及時清理現場隱患,避免因滲水、墜物等問題侵害樓下住戶權益。一旦造成鄰里損失,應主動溝通、積極賠償,切勿因推諉加劇矛盾。維護鄰里和諧,需要每一戶的審慎與擔當。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來源:鐘山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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