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罪犯明明存在“借卡消費”、請託獄警違規“捎買帶”等行爲,竟還獲得減刑,這一異常情況,最終未能逃脫檢察機關的嚴密監督。9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8起刑罰變更執行監督案件典型案例,其中就披露了這起案件詳情。
王某星是湖北老河口人,2013年3月14日,因犯搶劫罪被老河口市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刑期至2027年7月5日止。2013年4月3日,王某星被交付湖北省襄北監獄服刑。服刑期間,其曾於2016年5月6日和2022年6月27日兩次獲得減刑,累計減刑十個月。
2023年11月,襄陽市城郊地區檢察院派駐襄北監獄檢察室在日常工作中,通過與刑滿釋放人員談話獲取線索,發現王某星在2022年6月27日減刑的考覈期內可能存在“借卡消費”等違法行爲,原減刑裁定存在不當可能。
經過深入調查,檢察機關發現多項違規事實。首先,通過審查王某星減刑案卷中的計分考覈、立功獎懲、評審記錄等材料,發現其雖已履行完畢財產性判項,但在2019年12月至2021年5月期間,違反罪犯零用金管理規定,通過使用其他罪犯林某某、高某的賬戶進行違規消費,金額達1.25萬元。
同時,調查證實,2018年至2022年間,王某星通過請託襄北監獄管教民警謝某某、黃某某,利用其身份便利,多次違規傳遞香菸、茶葉、檳榔、書籍、衣物等物品。
此外,檢察機關通過復聽王某星的會見和親情電話錄音,發現其還存在違反通信管理規定的行爲,編造刑滿罪犯唐某某爲其親屬關係撥打親情電話,向唐某某打聽監外情況及讓其親屬在監外找關係攜帶物品進監的事實。
基於上述調查結果,襄陽城郊院依法採取了一系列監督措施:2023年12月1日,就王某星違法行爲向襄北監獄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監獄撤銷王某星相關獎勵及所獲的減刑;2023年12月25日,就民警謝某某、黃某某的違法行爲向監獄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2024年1月24日,向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糾正不當減刑裁定意見書》,明確提出撤銷相關減刑的建議。
襄北監獄對檢察機關的監督意見予以採納,對王某星給予警告處分並撤銷其違法所獲獎勵,同時開展專項清查整改工作。2024年2月2日,涉案民警謝某某、黃某某受到警告等處分。
2024年3月26日,襄陽市中級法院經審查,採納檢察機關意見,依法裁定撤銷了王某星2022年6月27日獲得的減刑裁定。
作者:朱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