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失的手機被撿到
對方拒絕歸還且刷機
寶貴數據,一鍵清零
豈能如此任性?
拒還手機的撿拾者
2025年1月30日下午,張某在山東郯城某路段丟失藍色手機一部,發現手機丟失後,張某立即撥打該手機,但被對方拒接電話,隨後手機處於關機狀態。
張某通過調取公共視頻並多方打聽,得知手機撿拾者是何某,於是聯繫何某索要手機。何某拒絕交付,在第二天晚上將手機交到公安機關。然而,張某在接到通知到公安機關領取手機時,檢查發現手機已被何某進行了刷機處理,手機內價值8500元的商業烘焙配方、生活信息、聯繫人電話等數據全部丟失。
關於數據丟失造成的損失與後續賠償事宜,雙方協商未果。張某隨即向山東省臨沂市郯城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調查,張某支出的8500元爲烘焙學費,不僅包含配方數據,也包含烘焙公司的現場教學、原料提供等服務。
法院:刷機行爲造成數據丟失 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何某撿拾到原告張某的手機,未及時聯繫機主歸還手機,反而在送交公安機關前對手機進行了刷機處理,導致原告保存在手機內的相關數據材料丟失,無法找回,造成一定經濟損失,被告應當對原告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的損失主要系商業烘焙配方丟失所產生,結合本案調查情況,原告的損失不能以8500元烘焙學費作爲評定標準,應以實際損失情況爲調解方案。經承辦法官多次調解,雙方最終達成和解協議,何某同意當庭賠償張某經濟損失2000元。
法官:撿拾他人財物後佔爲己有 違背誠信原則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撿拾他人財物後隱瞞或佔爲己有,違背誠信原則,可能被認定爲侵權或惡意佔有。誠信是每個公民應遵守的基本道德規範,拾金不昧的優良品質應在本案中得到弘揚。取得不當利益,應當返還,拒不歸還的,構成不當得利,需承擔返還義務;造成損失的,構成侵權,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文章來源:公衆號@郯城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