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14歲少女拓展營內遭虐待後死亡”一案再次開庭,引發公衆廣泛關注。
該事件發生於去年9月,河南一名14歲少女在拓展營中遭受體罰與虐待,後因身體電解質紊亂,經一個月搶救無效不幸離世。事發後,涉事拓展基地被關閉,基地校長、生活老師等3人被刑拘,心理輔導老師陰某某也因涉嫌侵犯通信自由罪被捕。
拓展營是一種將孩子集中管理、進行心理輔導、日常學習與體能訓練的校外培訓機構。該案的曝光,再次將公衆視線引向校外非學科類培訓機構的安全問題。
《法治日報》記者近日調查發現,不少校外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存在資質不合格、教師專業素養不高等問題,導致學生在培訓過程中人身安全難以保障。而一旦發生糾紛,家長往往面臨維權難、追責難的困境。
教學失範孩童身心受傷
“孩子才7歲,學游泳時頭被教練突然按進深水區,嚇得嗆水、做噩夢,現在根本不敢下水。”今年8月中旬,上海楊浦一家游泳館內,吳曦(化名)目睹教練在教學過程中將其女兒頭部按入水中並用力壓了幾下,數秒後孩子才掙扎着浮出水面。
涉事教練辯稱,此舉是爲幫助孩子“克服心理恐懼”。游泳館負責人隨後致歉,並提出補償三節一對一課程,更換教練,但吳曦一家並未接受該方案。截至目前,雙方仍未達成一致。記者嘗試聯繫該游泳館,對方未就此事作正面回應。
類似事件並非個例。記者在網上檢索發現,今年4月,海南省一家午託機構老師因認爲一名11歲學生用餐時不配合管理,動手打人,後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15日並罰款500元。教育部門隨後安排心理專家對學生進行心理疏導。
今年2月,北京的伍女士爲兒子在一家體育機構花費3600元報名了12節足球課。據伍女士回憶,報名時機構承諾,“課程採取雙語教學,以外教爲主,中文教練輔助教學,小班教學,專屬場地”。然而,實際上課後,伍女士發現課程與宣傳內容存在明顯差異。
“原本承諾的小班課,變成了約30名學生擠在同一塊場地上課。”伍女士向記者吐槽道,教學秩序也比較混亂,教練還經常辱罵甚至體罰學生,導致孩子對足球課出現牴觸心理。伍女士當即提出退費申請,機構卻將後臺數據從剩餘10節改爲“已過期,剩餘0節”。目前,伍女士正考慮通過法律手段維權。
師資無門檻安全難保障
今年3月,教育部印發《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應用管理辦法》,明確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是全國統一的校外培訓公共服務平臺,通過一網(官方網站)三端(家長端App、機構端App和管理端App)爲校外培訓全流程監管和服務提供技術支撐,切實保障家長學生和各方切身利益。
然而記者調查發現,一些家長反映存在問題的機構在該平臺上無法查到,機構資質存疑。
2024年12月,北京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總隊在北京昌平一家體能培訓機構進行檢查時,發現掛牌資質虛假宣傳,其頒發單位爲已公示的非法社會組織,同時該機構與顧客簽訂的合同存在霸王條款,從業人員存在美化履歷的情況。
山東省一名家長向記者反映,今年2月,她在孩子所在舞蹈機構外看到,老師因孩子動作不標準而嚴厲訓斥孩子,孩子情緒崩潰後未獲安慰反而被要求罰站。經投訴,教育局回覆稱該機構並無相關辦學資質。
教師專業素質更是參差不齊。山東省一名8歲學生的家長告訴記者,今年暑期,當地某健身游泳機構爲應對學員高峯,大量聘請兼職教練,其中不少人無法出示相關資質證書,甚至有在校大學生臨時上崗。機構此前承諾“一名教練最多帶5個孩子”,實際卻是一人對10人。
“好幾次孩子在水裏遊不動了上下撲騰,教練正忙着看別的小孩,根本顧不過來,安全咋保證?”這名家長吐槽說。
一名在北京從事舞蹈教學的老師告訴記者,今年5月,她應聘某少兒舞蹈機構老師時,和負責人說明自己沒有任何教學經驗,希望跟着其他老師積累經驗。對方聽後直說“這不算什麼”,直接發來舞蹈教學視頻讓她“照着上”。
“真就是硬着頭皮上課。”上述老師說,更不合理的是,機構將兩個基礎差異極大的班級合併教學,且課程內容緊湊,教學效果難以保證。
記者在某招聘平臺上詢問10家少兒舞蹈、武術等培訓機構的入職資格,只有少數機構要求出示相關證書或資質。記者詢問一家正在招聘中國舞兼職老師的藝術機構需要哪些證書或資質時,該機構經理稱“有畢業證即可,不看證書,看實際業務展示”。而另一家武術機構也表示“同專業的在校大學生可以做助教,輔助教學,不需要證書”。
多重原因導致亂象頻發
目前,我國多地已出臺規範性文件,明確校外非學科類培訓機構的教師資質與安全保障義務。2022年底,教育部等十三部門印發《關於規範面向中小學生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的意見》,明確從業人員應具備相應職業能力或教師資格,機構也需落實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要求。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教授姚金菊介紹,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校外培訓機構應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師資不足、管理混亂可能侵害學員的生命權、健康權,同時也損害消費者知情權與公平交易權。
“機構宣稱‘專業教練’‘安全保障’,實則師資造假、設施缺位,屬於典型的虛假宣傳,家長基於錯誤信息付費,合同可撤銷並索賠。同時,這種行爲還侵害了學員受教育權附帶的安全保障權。消防缺失、無急救預案,一旦出事,機構要承擔侵權連帶責任,重者可能觸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姚金菊說。
她分析認爲,校外非學科類培訓安全問題頻發,背後存在多方面原因。
從行業特點看,非學科類培訓涵蓋體育、藝術、科技等多個領域,項目細分衆多,難以建立統一的資質認證體系。缺乏國家統一的資格認證標準,導致各地、各行業自行其是,認證質量參差不齊,爲不合格師資進入行業提供了可乘之機。這種資質認證的缺位狀態,使得培訓機構在師資招聘和宣傳上擁有較大的操作空間,容易滋生虛假宣傳行爲。
此外,不少機構應急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安全責任意識與應急處置能力,安全培訓不到位,責任追究機制缺失。
監管層面也一定程度存在權責不清、執法力量不足的問題。學科與非學科類培訓區分標準模糊,執法專業性不夠,導致重複執法、多頭監管現象。日常監督不足、信息監管乏力,也使得資質造假、虛假宣傳等行爲難以杜絕。
“當前對違規機構的處罰力度也明顯不足。儘管《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試行)》中設有黑名單制度及停招、取消辦學許可等處罰,但實際執行效果有限。另一方面,家長在證據收集、責任認定等方面面臨困難,維權成本高,間接降低了機構的違法違規成本。”姚金菊說。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孫天驕 實習生 張鴻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