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轉二手車市場
誠信交易是王道
企圖撤銷的“黑歷史”
會以另外的形式找上你
事故車交易藏“貓膩”
2023年8月8日,陳某駕駛其小汽車時發生意外,導致車輛不慎掉入水塘。事故發生後,陳某第一時間報警並向保險公司報險。與此同時,從事二手車收售業務的胡某也抵達事故現場,雙方經溝通後,陳某決定將該事故車輛出售給胡某。
8月10日,胡某通過微信向陳某轉賬1000元,轉賬備註清晰寫明:“賣車定金,保證無二次事故、無二次啓動,手續齊全,必須配合提檔過戶,總價60000元,施救費、過戶保證金5000元在配合過戶後退還。” 陳某收款確認後,胡某又分兩筆向其轉賬50000元和4000元。
然而,在交易過程中,胡某口頭提出要求陳某撤銷該車輛水淹事故的出險記錄,陳某當場表示同意,並聲稱已向出險業務員提出撤銷要求,但後續並未跟進此事結果。之後,胡某接收車輛,隨即轉售給長期合作的湖北武漢某車行,陳某一方也配合完成了車輛過戶手續。
後因車輛水淹事故的出險記錄未能成功撤銷,該車最終售價未達到胡某預期。當陳某多次向胡某催討剩餘5000元賣車款時,胡某以出險記錄未撤銷爲由予以拒絕。無奈之下,陳某將胡某訴至湖北省黃梅縣人民法院。
法院:違法條款自始無效
胡某支付剩餘欠款2000元
法院認爲,陳某與胡某之間已合意達成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關係,雙方約定車輛總價60000元,胡某已支付55000元。從事實和法律規定來看,陳某追討剩餘5000元賣車款的訴請本應得到准許,但法律明確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否則需承擔違法行爲造成的損失後果。
本案中,陳某在出售車輛時,與胡某達成撤銷保險公司出險記錄、隱瞞車輛水淹事故的不法約定,該條款因違反法律規定而自始無效,買賣合同雙方均不應從此違法條款中獲利。從雙方行爲來看,胡某提出撤銷出險記錄的要求,目的是將事故車輛賣出更高價錢;陳某允諾並聯系業務員,也是爲了能將車輛以更高價錢出售給胡某,雙方此項合意既違法又已實施,因此需共同承擔該約定導致的實際損失。陳某要求按包含違法條款的合同價格全額主張尾款,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不予准許;同時,胡某未舉證證明該違法條款導致的具體損失金額,其主張由陳某承擔5000元損失而拒付尾款的辯解意見,因缺乏事實依據,也未被法院採信。
綜合考慮雙方在約定無效條款過程中的促成原因,法院酌情認定陳某承擔3000元損失,最終判決胡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陳某支付剩餘欠款2000元。
法官:交易雙方應摒棄僥倖心理
秉持誠實信用原則
在二手車交易中,車輛出險記錄、車況等信息直接影響交易價格與後續流通,是買賣雙方關注的核心內容。交易雙方必須秉持誠實信用原則,如實披露車輛信息,嚴禁通過約定“撤銷出險記錄”等違法方式隱瞞車輛真實情況。合同中的違法條款自始無效,雙方不僅無法據此主張權益,還需對因該違法約定造成的損失共同承擔責任。無論是賣方還是買方,都應摒棄僥倖心理,嚴格依法依規進行交易。此外,爲避免後續產生糾紛,交易雙方可將車輛信息、交易價格、付款方式等核心內容明確寫入書面合同,同時妥善留存好聊天記錄、轉賬憑證等關鍵證據。一旦發生糾紛,可憑藉合法有效的證據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確保二手車交易在法治軌道上有序進行。
來源:黃梅縣人民法院、CCTV今日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