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男子醉駕墜河身亡,同行者被判賠5.3萬元,法官:已產生安全保障義務,承擔5%責任

應邀幫喝了酒的朋友開車,卻在朋友堅持自行駕車時未加阻攔,最終朋友駕車墜河身亡。近日,岳陽臨湘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生命權糾紛案,法院認爲醉駕司機本人負主要責任,幫忙開車的男子因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承擔5%的賠償責任,賠償5.3萬餘元。

男子醉駕墜河身亡,家屬起訴同行“代駕”

岳陽人彭宇計劃從臨湘去岳陽市喫飯,他邀請朋友劉航一同前往,並提前約好請劉航在返程時幫他開車。

當天晚餐期間,彭宇喝了六七瓶啤酒,而劉航因爲要開車,滴酒未沾。深夜,劉航開車載着彭宇從岳陽市回到了臨湘,劉航先把車開到了自己家中。此時彭宇提出要自己開車回家,劉航僅簡單查看了彭宇的情況,詢問他能不能開車,得到肯定答覆後,沒有進一步勸阻,任由彭宇獨自駕車離開。而就在彭宇回家途中,他因疏忽大意、操作不當,導致車輛墜河,不幸身亡。

經司法鑑定,彭宇符合生前溺水死亡特徵,其血液樣品中乙醇含量爲125.35mg/100mL。交警大隊經調查後作出事故認定,彭宇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

事後,彭宇父母以劉航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爲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賠償損失。

法院:幫忙代駕產生安保義務

法院審理後認爲,彭宇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對自身身體健康及生命安全負有首要責任,理應充分認識酒後身體狀態的特殊性及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高度危險性。但其在明知自己已飲酒的情況下,仍堅持從劉航家中自行駕車回家,罔顧公共安全與自身安危,最終因醉酒駕駛、操作不當引發交通事故並導致死亡。其行爲與自身死亡結果存在直接因果關係,應承擔死亡結果的主要責任。

彭宇邀約劉航幫忙開車,劉航同意併爲其開車,該行爲屬於情誼行爲。但因劉航實施了“幫開車”行爲,便因該先行行爲對醉酒狀態的彭宇產生了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之後,劉航作爲此次活動的參與者,知曉彭宇的飲酒情況,在彭宇提出自行駕車時,僅通過簡單查看和詢問,便放任其駕車離開,既未有效勸阻彭宇酒後駕車的危險行爲,也未履行將彭宇安全送回家中的護送、照顧義務,導致彭宇醉酒駕車溺亡,主觀上存在過錯,客觀上劉航的“不作爲”行爲與彭宇死亡結果存在因果關係,因此,劉航應該對彭宇的死亡結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綜合考慮雙方過錯程度、行爲與損害結果的關聯度等案件實際情況,酌定劉航對彭宇的死亡損失承擔5%的賠償責任,判決劉航賠償5.3萬餘元。

法官說法:飲酒者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法官提醒,朋友之間基於情誼相聚,雖無法律強制的義務約束,但在共同參與飲酒、出行等活動時,會附隨產生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具體包括:對過量飲酒者的提醒、勸阻義務;對醉酒者的照顧、護送義務;對酒後駕車、攀爬等高風險行爲的制止義務等。本案中劉航因未履行上述義務承擔責任,正是這一法律原則的體現。

此外,飲酒者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飲酒者需對自身飲酒行爲保持克制,充分預估酒後可能面臨的風險,尤其要牢記“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基本準則,切勿心存僥倖挑戰法律與安全底線,否則需自行承擔相應後果。

(文中人物均爲化名)

全媒體記者 虢燦 通訊員 王帷蘅 孫百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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