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間在學校騎車上班時,被一施工工地放置在路面的管道絆倒受傷,摔致十級傷殘。事發後,傷者狀告施工方賠償,施工方申請追加學校爲被告。到底誰纔是事故責任人?
近日,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佈了這起人身損害糾紛判決結果。
一日晚上7點左右,廣東一家學校工作人員羅某在校園內駕駛電動自行車上班,途中經過管道施工處,被放置在路面的管道絆倒受傷。監控視頻顯示:管道被橫放在跑道上,從校內一直延伸至校外,當時環境昏暗,現場並沒有設置任何警示性標誌或進行圍蔽。
事故發生後,羅某被送往醫院救治。經鑑定,羅某因事故導致的人身損害構成十級傷殘。
羅某因此將施工方訴至法院,法院根據施工方申請依法追加某學校爲本案當事人。
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爲健康權糾紛,是因某學校工作人員羅某夜間在某學校校內通道駕駛電動自行車,被地面施工所需材料絆倒造成人身損害所致,應依據各方相應過錯確定賠償責任的承擔。
關於施工方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施工人在作爲公共場所的校內安裝地下設施時,負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的安全施工義務。本案施工方在施工過程中未設置警示標誌、未設置屏障或採取其他圍蔽措施,導致夜間通行的羅某因未及時發現障礙物受傷,對於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
關於羅某的責任,案涉事故發生於夜間校道,羅某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夜間校道駕駛電動車時理應減速通過,以保證自身及其他人的人身安全及財產安全。通過比對羅某事發時的視頻錄像與此前一輛小轎車途經同一路段而後折返的視頻錄像可知,羅某通過施工區域時未減速避讓,該過失行爲與損害後果存在直接因果關係。據此認定羅某事發時未盡謹慎注意義務,對於事故的發生亦存在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可減輕施工方的侵權責任。
關於某學校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某學校作爲校園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對校內人員的人身安全及財產安全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某學校於本案中並未提交巡查記錄等證據,以證明其已通過對施工現場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監督和協調管理等方式履行校園施工區域監督義務。該管理疏漏放任施工風險的存在,構成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情形,應對直接侵權人無法賠償或賠償不足部分承擔一定比例的補充責任。
爲此,綜合各方過錯情形、過錯程度等因素,法院酌定施工方對羅某的損害承擔70%的賠償責任,羅某自行承擔30%的責任,某學校對施工方承擔的賠償責任在20%的範圍內承擔補充責任。因羅某在訴訟中明確不要求某學校承擔責任,法院予以確認,但羅某放棄向某學校主張權利不影響直接侵權人的擔責範圍。
經覈算,法院判決施工方賠償羅某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9萬餘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院提醒,市民駕駛車輛經過地面施工區域時,務必減速慢行,加強路況觀察,及時避讓障礙,確保自身與他人安全。施工單位應嚴格遵守安全規範,切實履行施工安全注意義務,設置醒目警示標誌,採取設置圍蔽、屏障等防護措施,避免施工活動成爲安全隱患。公共場所管理人(如學校、商場等)應依法履行安全保障職責,加強日常巡查,對施工區域實施必要的安全監督與協調管理,及時消除潛在風險,保障場所內人員人身與財產安全。各方共築安全防線,切實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呂慧敏、冷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