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爲救同事溺亡!鑑定顯示死亡時處於醉酒狀態,保險公司拒絕理賠

王女士爲救同事溺亡

其父母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保險公司卻以王女士溺亡時

處於醉酒狀態爲由拒賠

老兩口無奈訴至法院

上海高院11月19日

發佈了這樣一例案例

事發當日,王女士聚餐飲酒後,與一名同事同行而歸。途中,二人爲尋找落水物品至河灘邊,同事不慎滑落水中,王女士見狀下水試圖拉住同事,但未能成功。爬上岸後,她再次返回試圖救人,仍營救未果,最終兩人均落水溺亡。

鑑定結果顯示,王女士死亡時處於醉酒狀態,死因是溺亡。

因王女士生前所在公司曾爲全體員工投保團體保險,王女士父母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不料卻遭公司拒絕。

老兩口認爲,女兒直接死亡原因爲溺亡,屬於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遂訴至徐匯法院,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及利息。

保險公司則認爲,王女士死亡時處於醉酒狀態,且溺亡處水深超過2米,兩點皆爲涉案保險合同約定免責條款,故而拒絕理賠。

法院審理後指出,本案中,保險公司援引了“醉酒”和“高風險活動”兩條免責條款,“醉酒免責”解釋爲“醉酒後發生事故即免責”“2米水深高風險活動”解釋爲任何在2米水深中進行的行動,涉案保險合同系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故對於“醉酒免責”應明確免責僅適用於醉酒直接導致保險事故的情況對於何爲“2米水深高風險活動”,保險公司的觀點已經屬於擴大解釋,不應採納。

針對涉及“醉酒+溺水”的多因鏈條,本案適用近因原則,認定王女士的救助行爲作爲獨立介入因素,已經中斷了其醉酒和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即應以因救助他人而落水作爲王女士死亡的近因,這不屬於保險公司的免責範圍。

主審法官表示,王女士爲救落水同事而溺亡,其遭遇令人惋惜,但這種善人善舉值得肯定。

審理過程中,法院通過調取監控,揭示王女士爲救助同事而溺亡的真相,並以司法裁判認定王女士的死亡近因是救人而非醉酒。

最終,法院判決支持原告訴請。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救人是善舉,雖值得鼓勵

但還要根據現場狀況和自身情況

量力而行,避免悲劇發生

新民晚報綜合上海高院、新聞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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