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請陪產假8分鐘後被開除,公司:“雙休日員工自覺來工作應屬常態”
在申請陪產假僅8分鐘後,男子曹某就被所在公司通知開除……男子訴至法院,公司因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竟稱“雙休日員工自覺來工作應屬常態”,稱曹某“請假純屬算計與藉口”……
近日,記者獲悉,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上訴案件,判決駁回公司上訴請求,維持原判,即公司需支付曹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000元。
男子請陪產假8分鐘後被公司開除
2024年10月15日,曹某進入上海一公司擔任會計,月工資約8000元,但未與公司簽訂過書面勞動合同。10月15日至31日期間,曹某共出勤13天。
11月1日是週五,曹某於9點抵達公司,10點17分離開,中午12點左右返回。雙休日過後,11月4日8點58分,曹某以妻子懷孕37周生產分娩需要陪護爲由向公司申請陪產假。公司當即回覆無該假期。8分鐘後,公司以曹某2024年11月1日無故曠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爲由,通知曹某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其辦理交接手續。
對此,曹某未予回覆,直至2024年11月5日向公司提交請假條,以配偶懷孕臨產爲由書面申請11月4日至11月13日爲陪產假。公司於同日回覆因不符合國家規定不批准其請假,且公司已於前一日通知與曹某解除勞動關係。公司也未支付過曹某在職期間工資。
2024年12月9日,曹某向上海市長寧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裁決公司支付10月15日至11月13日的工資共計8783餘元,以及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8000元。2025年1月16日,該委做出裁決,公司應向曹某支付10月15日至11月1日的工資共計4840餘元,不支持曹某其餘訴請。
曹某不服裁決,訴至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
一審:無證據證明員工曠工,支付8000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定,公司主張11月4日曹某全天曠工,法院不予採納。因公司未在書面解除通知中提及11月4日曠工事由,法院對此不做審查。
法院認爲,並無證據證明曹某存在曠工2天的違紀行爲,公司以此解除與曹某的勞動關係,缺乏制度依據。
最終,長寧法院於2025年7月18日作出判決,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支付曹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000元。
公司不服判決,上訴至上海一中院,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曹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不認同“員工雙休日工作應屬常態”,駁回上訴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曹某本質上就是想要借陪產爲名不勞而獲享受薪資待遇,請假純屬算計與藉口。”公司上訴稱,自己是小微企業,員工不多,被上訴人卻教唆其他員工要時刻注意保留各種證據,這明顯不是正常勞動者應有的工作態度,而是時刻謀算着如何從用人單位處牟取收入。
2024年11月1日曹某雖然曾出現在公司,但應該只是來取走個人物品,不能算出勤,11月2日、3日雖然是週末雙休日,但員工自覺來工作應屬常態,11月4日晨9點公司發佈解約通知時,則是料定曹某當天一定不會出現了,所以其以曠工爲由解約是完全正當的。
曹某則辯稱,其未構成曠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完全沒有事實基礎,顯屬違法解約。曹某還稱,公司日常管理存在諸多違法違規,且多次違法辭退員工,請求二審儘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爲,曹某在2024年11月1日上午曾經到崗,此後兩天則爲休息日,而公司在2024年11月4日9時06分就以曹某曠工爲由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此等情形,即便按照上訴人援引的公司規章制度,也未達到“曠工2天”的辭退條件,故上訴人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賠償金給付義務。
針對公司提出“員工雙休日工作應屬常態”的觀點,亦顯然與法律規定相悖,法院不能認同。
最終,上海一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記者 | 胡蝶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