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公園掰手腕竟致骨折,索賠1.7萬元被駁回!法院:自甘風險,對方無過錯

公園內一場普通的掰手腕,竟導致手臂骨折、花費數萬元醫療費。據媒體11月23日報道,近日,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掰手腕受傷引發的健康權糾紛案件,最終判決駁回原告小林要求被告小李承擔一半醫療費用的訴訟請求。

2025年4月,小林與小李在蘇州某公園健身區相遇。小李當時正與他人進行掰手腕比賽,小林主動提出“想練一練”,雙方便開始較量。在比賽過程中,小林右側肱骨突然斷裂,後被送往醫院救治,經診斷爲右側肱骨幹骨折、右側橈神經損傷等,住院治療10天,共花費醫療費3.4萬餘元。

小林認爲,小李在掰手腕過程中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故訴至法院,要求小李賠償一半醫療費用1.7萬餘元。小李則辯稱,掰手腕屬於自願參與的競技體育活動,自身並無故意或重大過失。

法院經審理查明,事發地點處於監控盲區,但雙方均確認受傷時小林手臂未壓至桌面。被告小李在事發後積極撥打120送醫,盡到了合理的救助義務。

法院認爲,本案中,小林主動向小李發出邀約,屬於自願參加該體育競技活動。小李在掰手腕過程中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爲,且在小林受傷後積極送醫治療,盡到了競技活動參與者的一般義務。因此,法院認定小林要求小李承擔賠償責任缺乏法律依據,判決駁回小林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

“掰手腕雖非專業賽事,但屬於對抗性角力活動,存在骨骼斷裂等固有風險,符合競技性體育的一般特徵,屬於‘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承辦法官柳蓓菁介紹,本案裁判核心依據爲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爲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自甘風險”原則的適用需滿足三大要件:“自願參加”,即受害人主動參與,非受強迫,本案中小林主動邀約符合此點;“活動有風險”,即活動本身存在不可避免的受傷可能,如掰手腕、籃球、登山等;“無故意或重大過失”,即其他參與者無故意傷人或明顯違規行爲,本案中小李無相關過錯。

針對此案暴露的風險,柳蓓菁表示,若市民朋友要參與此類活動,需注意:一是參與對抗性活動前,結合自身身體狀況評估風險,避免衝動參與;二是若受傷,及時留存監控、證人聯繫方式、醫療記錄等,便於後續維權;三是發現他人受傷時,盡到合理救助義務,如協助送醫,減少爭議升級。

文體活動旨在豐富生活,但快樂需以風險認知爲前提,瞭解“自甘風險”原則,既是保護自身安全,也是尊重他人權益。

來源 | 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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