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休日不加班被開除,法官:不能將員工情分視作勞動者本分

“教唆同事保留證據,時刻謀算着從用人單位處牟取收入,不是勞動者應有的工作態度。”

“雙休日員工自覺來工作應屬常態。”

“我料定他當天一定不會來,因此以曠工爲由解約完全正當。”

……

近日,上海一公司人事負責人在法庭上的驚人言論引發熱議。經瞭解,該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公司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本案當事人曹某於2024年10月15日入職某公司擔任會計,月薪8000元,雙方未訂立書面合同。11月4日,他以妻子懷孕37周即將分娩、需要陪護爲由向公司申請陪產假。8分鐘後,他就收到通知,因“無故曠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被公司解除勞動關係。

曹某對此未予回覆,於11月5日向公司提交請假條,以配偶懷孕臨產爲由書面申請2024年11月4日至2024年11月13日爲陪產假。公司對此回覆稱:昨天已通知解除勞動關係。

曹某不服,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陪產假期間的工資,以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仲裁機構僅裁決公司向曹某支付10月15日至11月1日的工資共計4840餘元,對曹某其餘訴請未支持。

曹某不服裁決,訴至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

長寧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爲,公司無證據證明曹某存在兩天曠工行爲,且未能證明員工管理條例已經民主程序制定且向員工公示,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已向曹某支付10月的工資4840餘元,所以法院對此不再處理,而是判決公司支付曹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000元。

公司對一審判決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公司認爲:根據規章制度,員工曠工2天即可被解除勞動合同,而曹某在2024年11月1日(週五)沒有正常工作,後面的雙休日也沒來加班,11月4日(週一)則交了請假申請,公司料定其當天不會到崗,所以曹某曠工必定超過2天,符合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同時,曹某入職不久就申請陪產假,而且平時還流露出很強的維權意識,這不是求職者應有的工作態度。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後做出終審判決:駁回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法治日報》記者就此專訪本案主審法官,上海一中院民事審判庭法官劉佳。

記者: 在此次事件中,公司以員工“曠工”爲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爲何最終被法院認定爲違法解除?

法官: 核心原因在於公司的解僱理由不成立。

公司主張曹某曠工兩天,但根據在案證據,曹某在11月1日曾經到崗,之後兩天則是休息日,而公司在11月4日一早就發出瞭解約通知,所以曹某根本不可能達到公司援引規章制度中“曠工2天”的辭退條件。

記者: 公司提出的“雙休日工作應屬常態”這一觀點,爲何沒有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 公司聲稱其他員工都在雙休日自覺到崗加班,所以加班應屬常態。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明確確立了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並強調應當保證勞動者的休息權。用人單位不能因爲有的員工自願加班,就覺得全體員工都有加班的義務,除了搶險救災等法定的特殊情形之外,加班絕不能被當作常態,更不能被視爲勞動者的本分。

記者: 本案中,曹某主張的陪產假是否合法?法院爲何未支持他索要陪產假期間的工資?

法官: 男職工申請陪產假,這一權利本身是受法律保護的。但需要提醒的是,根據《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男職工的陪產假應當在產婦的產假期間連續使用。

本案中,法院未支持其“陪產假期間”工資的訴求,是基於一個法律事實:公司在11月4日就已經違法解除了勞動合同,曹某的訴求則並不包括恢復勞動關係。從法律上講,雙方的勞動關係在11月4日已實際終止。因此,在曹某主張的所謂“陪產假期間”,雙方已不存在勞動關係,曹某不能再主張該期間的工資。

記者: 公司聲稱曹某“教唆同事保留證據”“時刻算計牟利”,這種說法對判決有影響嗎?

法官: 司法活動講求“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法院作出判決是基於法律事實和證據,而非當事人的主觀認知或道德評價。公司這些關於曹某“工作態度”和“動機”的推測,無法改變其在“曠工”認定和解除程序上的違法事實。

同時,勞動者的維權意識,本身是法律所鼓勵的。公司管理者法律意識淡薄,反而指責勞動者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這其實與現代企業治理模式極不相符,且公司連書面勞動合同都沒有與勞動者簽訂,也存在極大風險隱患,公司自身亟待加強合規建設和管理。

記者: 這個案例對企業和勞動者分別有何啓示?

法官: 對於企業而言,在享有經營管理自主權的同時,必須樹立法治觀念,內部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和內容均應合法,並向勞動者公示周知;還要樹立依法治企的理念,員工的休息權、勞動報酬獲取權等都是法定權利,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解除都要務求嚴謹規範、審慎理性,切忌憑主觀臆斷任性行事。

對於勞動者而言,在勞動爭議中,注意保留考勤記錄、工資條、請假申請、工作溝通記錄等關鍵證據,這是保護自己的必要手段;當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訴訟等法律途徑尋求公正解決。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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