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面”班車早出晚歸,乘車工人不知去哪上班,也不知爲誰打工……什麼工作這麼神祕?

捲菸廠原職工謀劃生產菸草專賣品,租賃偏僻廠房作爲生產車間,以生產“艾柱”爲名招攬工人,用“蒙面車”接送工人上下班,叮囑工人遇警察先銷燬手機,自以爲做得天衣無縫。

但天網恢恢疏而不漏,2025年11月11日,經河南省新野縣檢察院提起公訴,這起非法生產銷售空煙管案的最後一名到案人員周大同,被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1萬元。

據悉,此前這起非法生產銷售空煙管案的其他10名被告人已經被判處刑罰。

捲菸廠原職工謀劃生產空煙管

河南省襄城縣人杜文與姐夫崔濤原是許昌捲菸廠職工。2022年,兩人辭職,經營菸草專賣等生意,後不滿足於小打小鬧,籌謀生產菸草專賣品。

在崔濤的謀劃下,兩人對南陽地區進行了考察,發現新野縣上港鄉有多處閒置的棉紡加工廠及倉庫,租賃費用低,緊臨高速路口,地點偏僻,不易被發現,適合生產和儲存空煙管。

杜文、崔濤還聯繫到新野縣上港鄉無業人員馬鳴一起合作。三人分工,杜文、崔濤負責投資購置菸草生產機械,招募開機師傅,購置原材料煙用絲束、捲菸紙,並聯系銷售;馬鳴負責聯繫租賃生產車間、倉庫、運輸車輛,招聘裝箱工人等。

2023年11月,三人租賃新野縣上港工業區某紡織廠做生產車間,租賃上港鄉一紙箱廠和齊花園村一民房當倉庫,存放原材料煙用絲束、捲菸紙及生產好的空煙管等物品。

同年12月,杜文在舞陽縣某村以生產“艾柱”的名義招收包裝員工,每個月工資4000元至5000元,包喫住。該村村民榮花聽了介紹,立即聯繫同村的阿麗、阿嬌一起應聘,後三人乘坐杜文的車前往新野。

同一時間,曾在棉紡廠上班的工人周大同看到杜文發佈的招工信息,與其聯繫合作招聘事宜,每介紹一名工人抽成200元。隨後,周大同招募了宋飛等6名工人,並負責調配員工上班時間。

爲了不走漏風聲,杜文租賃了一處偏遠房屋作爲工人宿舍,實行食宿統一管理,還改裝了一輛車,專門用來接送工人上下班。他將車窗玻璃全部換成不透光的黑色,還在車內裝上一層黑色布簾遮光,路上不允許工人扯拉布簾向外看。從宿舍到車間,工人們每天乘坐這輛“蒙面”車早出晚歸,始終不知道在哪裏上班住在哪裏。

涉案員工被抓一問三不知

2024年3月9日,新野縣菸草專賣局與該縣公安局根據羣衆提供的線索,聯合執法,在新野縣上港工業區某紡織廠蹲點,抓獲了正在包裝空煙管的工人榮花、阿麗等8人。此次行動在三處共查獲空煙管769.18萬支、捲菸紙1.3535噸、僞劣菸草專用機2臺、煙用絲束559公斤。

2024年4月12日,榮花、阿麗等8人被移送新野縣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該院依法審查後發現,這8人都是生產工人,並非主管人員或老闆,定有“幕後黑手”操控。

檢察官依法對涉案員工進行訊問。8人均供述,天天由專車接送,只在車間和宿舍兩地活動,在車間內只負責包裝、裝箱,不知道誰是老闆。偶爾有姓杜的、姓周的、姓崔的到廠裏指導生產,處理機器故障。

檢察官訊問8人是如何進廠的,有工人稱是周大同介紹來的,周大同給自己發工資;有工人指認是被一名姓杜的年輕男子帶到廠裏的,有姓杜的微信號,但不知是不是真實姓名。

案發前,杜文曾告誡工人,一旦發現警察就趕快扔掉手機,所以這8名工人的手機在被抓獲前都扔掉了,無法獲取有效證據。

檢察官與偵查人員聯繫,提出查證、恢復涉案人員微信數據的偵查建議,順藤摸瓜查找幕後老闆。公安機關採用技術偵查措施恢復了榮花等人的微信聊天記錄,鎖定了“姓杜的”微信號,這是杜文使用他人的手機號註冊的,又通過該微信號查清“空煙管”是銷往了許昌、方城、鎮平。同時,另一個老闆崔濤也浮出水面。

路口監控能“說話”

由於杜、崔等主要人員未到案,生產的成品空煙管已銷往各地,無法準確計算空煙管生產數量、銷售數額,各工人的出工時間難以確定,每名工人的涉案數額難以確定。

檢察機關向公安機關提出取證建議和方向:首先確定工人的出工時間、工作職責及分工安排;其次,查清通過何種渠道招工,每組每天生產空煙管數量,工人工資計算和支付方式,初步計算出每名工人的生產數量、涉案數額。同時,繼續追捕杜、崔等主要人員。

新野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爲,榮花等8名犯罪嫌疑人年齡均在50歲以上,都是爲了生計出來打工,不屬於主要犯罪人員,犯罪情節較輕,社會危險性不大,於2024年4月17日對榮花等8人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

在檢察機關提出偵查方向和建議後,2024年4月21日,公安機關在漯河市郾城區將崔濤、杜文抓獲到案。

審查逮捕階段,杜文、崔濤二人始終不認罪,且崔濤否認自己到過新野,否認認識新野的周大同。案件再次陷入僵局。

檢察官快速反應,在7天審查批捕期限內再次引導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並列出偵查提綱:一是調取杜文、崔濤二人行動軌跡、卡口監控視頻;二是查清二人在新野租住的居住地,並向房東詢問租住情況;三是對二人出租屋進行現場搜查和勘驗,查找遺漏的物品、痕跡。

隨後,公安機關調取新野縣幾處路口監控視頻,發現杜、崔在案發前曾駕駛不同車輛頻繁出現在新野縣省道的幾個關卡,且二人經常出入新野縣一民宅。

經查,二人就租住在該民宅內。在該出租屋內,公安機關查獲了手寫送貨銷貨記錄賬單、空煙管等物品。這些賬單與案發現場查獲的賬單從書寫格式看高度吻合,空煙管與案發現場已查獲的空煙管外觀特徵高度相似。該出租屋房東指認,房子租給杜、崔時屋內無任何物品,且除了二人外無其他人居住、進出,並對杜、崔二人進行了辨認、指認。公安機關同時查清,該出租屋是由崔濤使用他人微信號與房東聯繫承租的。

新野縣檢察院認爲,這些信息可以初步證實杜、崔二人在新野縣域內組織指揮他人非法生產空煙管,並多次運送至鄧州市、方城縣、鎮平縣等地藏匿、銷售的犯罪事實,爲此於2024年5月6日依法對杜文、崔濤批准逮捕。

“零口供”仍被判刑

爲確保案件順利訴訟,該院在對杜、崔批捕後向偵查機關再次提出夯實證據的偵查意見:一是對出租屋搜查的手寫賬單進行筆跡鑑定,查清系誰所寫;二是將案發現場扣押的空煙管、倉庫存儲的空煙管、出租屋查獲的空煙管進行統一性檢驗對比,確定是否爲同源產品。經進一步偵查,出租屋搜查的手寫賬單爲崔濤親筆所記,三處查獲的空煙管爲同源產品。

專業機構對涉案空煙管進行鑑別檢驗,確認爲菸草專賣品。公安機關通過覈實生產、銷售的空煙管數量,以及現場查獲的空煙管、煙用絲束、捲菸紙等,確定全案涉案金額爲87萬餘元,並通過工人生產時間、效率等確定各犯罪嫌疑人犯罪數額。

2024年7月5日,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將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同年11月,新野縣檢察院以杜文、崔濤等10人涉嫌非法經營罪向法院提起公訴,並根據各人地位、作用、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作出分層量刑建議:對始終“零口供”的主犯崔、杜依法從嚴處理,提出六年六個月至六年不等刑期的量刑建議;對其他8名自願認罪認罰的從犯,提出二年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刑期的量刑建議,並建議適用緩刑,均被法院採納。

2025年2月,杜文、崔濤二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25年4月,二審改判崔濤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杜文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2025年7月,漏犯周大同被抓捕歸案,並認罪認罰。11月11日,經新野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周大同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1萬元。公安機關將繼續追捕同案犯馬鳴。

作者:王永強 黃夢傑 鄧華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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