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超市裏的自動扶梯作爲高頻使用工具,爲人們的生活提供了諸多便利,然而,乘坐自動扶梯並沒有想象的那麼安全,意外摔倒、磕碰等事故時有發生。若消費者在乘坐自動扶梯時受傷,該由誰來承擔這份責任呢?近日,內蒙古自治區寧城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消費者在超市購物因乘坐自動扶梯摔倒受傷引發的違反安全保障責任糾紛案件。
案情簡介
王某到超市購物,在乘坐該超市內自動扶梯時摔倒,隨後被送至醫院治療。經醫院診斷傷情爲椎體骨折、骶尾部疼痛。事故發生后王某多次向超市主張賠償,但一直未能解決。王某瞭解到超市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了電梯無憂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故將超市及保險公司起訴至寧城縣人民法院。超市方認爲,對其經營的公共場所及自動扶梯的使用已經盡到了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事故的發生系原告王某自身行爲導致的損害,故超市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方則認爲,事故發生時電梯處於正常運行狀態並在周圍設置了警示標誌,原告受傷並非因爲電梯故障而導致,原告乘坐電梯時手提重物未站穩自身存在一定過錯。
法院審理
根據事發監控視頻顯示:事發前,原告王某手提物品在自動扶梯上行過程中因身體失去平衡而摔倒。事發時案涉自動扶梯處未能設置有效且足夠醒目的安全警示標誌,亦無證據表明該處配備了相關工作人員進行值守。此外,在王某乘坐自動扶梯的過程中,並無工作人員對其不規範行爲予以提醒。自事故發生至電梯被按停長達30餘秒的時間內,王某始終未獲得任何及時救助。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超市作爲經營者,對其經營場所內的消費者負有在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自動扶梯是向購物者開放的公共場地,且是一種具有較大危險性的特種設備,被告超市存在違反警示義務、保護義務和及時救助義務的行爲,其在提供安全保障義務方面存在瑕疵,與原告的所受傷情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應對原告王某的損失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適應的責任。而原告王某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是自己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在乘坐自動扶梯時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亦應對產生的損害結果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比例的確定要綜合考量侵權行爲、因果關係和過錯來確定。綜上,法院認定被告超市應承擔70%的責任,王某自行承擔30%的責任。被告超市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電梯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保險公司應當在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王某的合理損失。
法官提醒
出遊、購物本是愉悅身心的樂事,而其前提在於安全。消費者固然需對使用自動扶梯、電梯等設備時的個人安全保持審慎,但作爲提供服務的一方,經營者、管理者更應通過切實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爲消費者排除風險。唯有雙方協力,方能真正構建安全、安心的消費環境。
1、超市需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定期對自動扶梯等設備進行檢修維護,確保其處於安全運行狀態;在關鍵位置設置醒目、清晰的警示標識,並保障語音提示系統有效運作;在客流高峯或複雜區域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進行引導與值守;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與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確保在突發情況時能夠及時採取有效處置措施,防止損害進一步擴大。
2、消費者需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握緊扶手、面向運行方向站穩、不逆行、不追逐打鬧;避免攜帶大件物品或推購物車上行,不擅自操作或使用貨運電梯;如遇扶梯停運、檢修等狀況,應遵從現場指引,切勿強行通行。
安全無小事,無論是超市還是消費者,都需緊繃安全弦。超市盡好管理責任,消費者守好乘坐規範,才能共同防範扶梯安全風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來源:天平陽光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