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購買並無證駕乘摩托車致一死一傷!合肥法院:駕駛人、乘坐人、銷售方均擔責

16歲小夥無證駕駛摩托車出事故,致一死一重傷,死者父母將騎車小夥、摩托車銷售方等人起訴至法院。近日,廬江縣法院審結了該案件,判定三方均承擔責任。

2024年6月18日,17歲的小強與兩位好友前往肥東縣一家摩托車銷售部購買二手摩托車,銷售部經營者張某明知小強是未成年人,仍同意小強等三人購買了兩輛摩托車。

張某瞭解到小強並不會駕駛摩托車,便現場教小強駕駛技術,後小強自行駕駛摩托車離開銷售部。

10天后,小強邀請年僅16歲的小文駕乘其剛購買的摩托車去遊玩,由小文駕駛至市區,小強乘坐。凌晨時分,小文駕駛摩托車闖紅燈超速行駛,致摩托車失控撞到路中央圍欄,摔倒跌至下穿路段。事故造成小文重傷、小強不幸身亡。

廬江縣法院審理認爲,小文無證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超速行駛並闖紅燈,致使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小強身亡,應對事故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鑑於小文是限制民事能力人,其賠償責任應由其監護人承擔。

小強與小文是朋友,其明知小文年齡較小,未達到摩托車準駕年齡,不具備摩托車駕駛資格,仍將其購買的摩托車交給小文駕駛,其乘坐摩托車時也未佩戴頭盔,增大了事故的損失,其對本起事故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相應的過錯,應自行承擔部分責任。

肥東縣某摩托車銷售部經營者張某明知小強是未成年人且不會駕駛摩托車,仍向其售賣並教授小強駕駛,未盡到安全提示義務,對案涉事故發生存在相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綜合各方面因素,法院判處損害賠償責任由小文及其父母承擔70%,肥東縣某摩托車銷售部承擔5%,小強自行承擔25%。

案件判決後,幾方均未提出上訴。

法官提醒: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而未成年人未達到申領年齡,不得駕駛機動車,更不得搭載他人。需特別提醒的是,未滿12週歲禁止騎自行車上路,未滿16週歲禁止騎電動自行車上路,駕駛機動車需要年滿18週歲並依法取得相應車型的駕駛證。

安徽商報 元新聞記者:張劍 通訊員:李旺順 夏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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