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禮後一個月,新娘一去不返!法院:返還全部彩禮

近日,臨高法院審理了一起涉及彩禮的案件。

據瞭解,臨高縣人趙某某(男方)與方某(女方)於2023年初相識,經自由戀愛,由雙方家長出面商定結婚。趙某某父母向方某父母給付彩禮6.8萬元及價值3萬元的三金首飾。趙某某與方某於2023年年底舉行婚禮。趙家按當地風俗習慣擺酒,方某父母則在婚禮現場將1萬元交給趙某某父母作爲嫁妝或用於購買結婚所需物資。趙某某與方某始終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婚禮後一個月,方某因生活瑣事與趙某某產生矛盾,離開趙某某家,之後再未返回。趙家認爲方某無結婚過日子的意願,遂向方某及其父母討還彩禮,並將3人告上法庭。

臨高法院認爲,該案原告趙某某及其父母爲締結婚姻給付彩禮9.8萬元,屬於數額較大,被告方某及其父母在收到彩禮後,僅將1萬元返還,並在雙方發生矛盾後返還了價值3萬元的三金首飾,而其餘彩禮均未被用作組建新家庭的生活啓動資金,故當雙方已無法締結婚姻關係時,返還剩餘5.8萬元彩禮無不妥之處。另外,婚約當事人一方父母接收彩禮的,可視爲與其子女的共同行爲,應承擔共同責任。法院判決方某及其父母向趙某某及其父母返還全部彩禮。(法治時報全媒體記者王小亮 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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