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出生的女生畢某大學畢業後計劃備考公務員及教師崗位,其利用空閒時間入職了王某經營的一家企業。畢某在該企業任職期間,在國外網站發佈涉毒品氯胺酮(即“K粉”)廣告600餘條,共計販賣氯胺酮40.25公斤。
近日,一審法院河南省夏邑縣人民法院以畢某犯走私、販賣毒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12月至2023年5月,畢某在王某(在逃)實際控制的公司工作期間,在國外網站發佈大量涉毒品氯胺酮(俗稱“K粉”)廣告600餘條,並在廣告中留有自己使用的國外聊天軟件聯繫方式,便於國外買家與自己聯繫、繞開國家監管。
畢某先後向巴西、柬埔寨等買家出貨,其中部分未發貨,畢某共計販賣氯胺酮40.25公斤。而畢某所在公司的經營者以虛擬幣收款,非法所得摺合人民幣共167萬餘元。
畢某的辯護人表示,被告人畢某大學畢業後,計劃備考公務員及教師崗位,爲充分利用空閒時間,畢某纔來到該涉事公司。畢某辯護人辯稱,畢某純粹履行公司賦予的業務洽談職責,客戶所支付的費用並不流經被告人之手,而是直接交付至公司指定的賬戶,畢某對於款項的收取及流向並無任何實際控制或經手權限。在銷售過程中,所售貨品也不經畢某之手,且公司明確所銷售的產品是合法替代產品,而非違禁產品,所以畢某有理由相信其所售賣的是合法產品,而非毒品。
畢某表示,自己在這家公司工作期間,底薪是3000塊錢,提成是0.03%,“我在公司上班期間,算上工資和提成,一共領了大概12萬元。”
一審法院綜合評判認爲,公司在安排向外發貨時,都要用化妝品、乾燥劑、顏料等品名發貨,畢某系本科畢業,具備正常人的判斷能力,其明知對外銷售的產品不具有正當用途。綜合各種情況,根據畢某實施毒品犯罪的方式、過程,結合其年齡、文化程度、生活狀況、職業背景與共同犯罪人之間的關係等情況,能夠認定畢某對銷售的產品明知是毒品。
河南省夏邑縣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畢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制規定,明知是毒品仍多次販賣至國外,其行爲已構成走私、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畢某系某辛公司的員工,參與走私、販賣毒品,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畢某被抓獲到案後如實供述主要事實,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畢某認罪認罰並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可從寬處罰。本案涉案毒品含量較低,在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
一審法院以畢某犯走私、販賣毒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