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精加澱粉”搖身一變“進口奶粉”!法律怎麼看?

​​“奶精加澱粉”,竟能搖身一變成暢銷的“進口奶粉”銷往全國,還在電商平臺明碼標價售賣!

據報道,2024年8月,河南省中牟縣警方發現,城郊一處偏僻的倉庫裏連續好幾天傳出濃烈的奶香氣,經蹲點偵查,鎖定此處爲生產假奶粉的窩點。

單罐成本僅2—4元的假奶粉,電商平臺售價卻達30—88元。在帶貨主播的描述中,這些“進口”奶粉蛋白質含量高,適合嬰幼兒和老年人等免疫力低下的人羣。然而,經專業機構鑑定,這種所謂奶粉的脂肪、鈣含量均未達到國家標準,蛋白質含量幾乎爲零,不能爲處於生長髮育期的孩子提供營養支持,若成年人長期飲用,身體也會受到影響。

今年7月,法院對這起生產、銷售假冒奶粉案作出判決,犯罪嫌疑人程鷹(化名)、馬京(化名)、劉成(化名)犯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其他涉案的十餘名犯罪嫌疑人也已被移交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生產銷售摻雜澱粉的假奶粉行爲,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主播在直播間虛假宣傳的行爲,是否需要擔責?消費者該如何維權?《法治日報》專家庫成員、北京莊和律師事務所主任楊樹英律師對此作出專業解讀。

1.生產銷售摻雜澱粉的假奶粉的行爲,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楊樹英:根據進一步查明的事實和證據,生產銷售假奶粉,可能需要承擔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責任。

關於刑事責任。我國針對嬰幼兒食品安全領域的刑事案件採取最嚴格的司法標準,結合具體案情和在案其他證據,廠家生產銷售摻雜、摻假的假奶粉的行爲可能涉嫌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據犯罪數額及具體情節,最高可能面臨十五年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的刑罰,同時會被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關於行政責任。經鑑定,涉事假奶粉的脂肪、鈣含量均未達到國家標準,蛋白質含量幾乎爲零,食品添加劑明顯超量,根本不能爲嬰幼兒提供營養支持的話,則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奶粉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羣的主輔食品,經營者依法可能面臨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設備、原料、工具,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甚至可能被吊銷許可證。而店員作爲直接責任人則可能被公安機關處以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關於民事責任。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經營的,則消費者可以向該生產者或經營者要求賠償經濟損失,還可以向其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爲一千元。

2.主播在直播間對問題產品進行“進口奶源”“蛋白質含量高”等虛假宣傳,這種行爲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楊樹英:直播帶貨是具有廣告性質的一種經營活動,兼具廣告和經營屬性,主播需根據不同身份,承擔不同法律責任。

如主播明知是假奶粉仍虛假宣傳,則違反了廣告法規定,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佈、消除影響,並處以罰款。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處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並處吊銷營業執照。如果主播兼具商品經營者身份,還應承擔賠償消費者損失的民事責任,消費者有權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要求“退一賠三”。此外,即便主播身份只是單純的廣告代言人,但若其與商家共謀虛假宣傳,還須與商家承擔連帶責任。

除上述法律責任外,若主播虛假宣傳情節嚴重,涉嫌虛假廣告罪的,還可能被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

3.消費者應該如何維權?

楊樹英:首先,消費者應當固定證據,例如發票、支付記錄等,還有買到手未拆封的奶粉樣品,或者包裝標識、就醫記錄等。若食用奶粉導致健康出現問題的,還應當固定治療的病歷、支出證據。其次,找網店商家、網絡平臺、廠家先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消費者或者受害者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向法院主張自己的實際損失及懲罰性賠償責任。最後,消費者也可以提交投訴、控告請求並附證據材料,通過行政執法或者刑事司法對相關方予以嚴厲的打擊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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