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酒店玻璃爆裂受傷,住客索賠10.4萬,酒店卻以“未登記”拒賠……

酒店玻璃突然“失控”

破裂聲中,住客受傷

悠閒假日戛然而止

“暴走”的玻璃

花花(化名)與好友同遊,在App上預訂了一晚某公寓酒店住宿。第二天清晨,只聽“砰”的一聲,浴室玻璃突然爆裂,玻璃碎渣扎傷了正在洗漱的花花。花花被送往最近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經診斷,花花身上爲多發性切割傷(手外傷、足外傷),多處開放性傷口,左腳、右手五指均有0.5釐米到1釐米左右傷口。

在局部麻醉下,醫生爲花花實施了傷口清創縫合術。術前醫生便告知花花,因傷口較多且不規則,術後有疤痕形成、玻璃異物殘留等風險,再三囑咐要定期給傷口換藥,預防感染,避免傷口活動。建議陪護,全休一個月,後期進行抗疤痕治療。半年後,花花再次前往醫院瘢痕專科門診就診,醫生建議抗瘢痕處理,包括不限於藥物注射,多次多療程激光治療等。

花花認爲,某公寓酒店作爲從事住宿業務的營業性機構,應當保證其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自己入住後受傷,某公寓酒店應賠償醫療費、抗瘢痕治療費用、交通費、誤工費等共計10.4萬元。

然而,某公寓酒店卻說花花根本不是酒店的住客。按照相關規定,客人入住酒店,需依照“一人一證”的要求,辦理住宿登記。但某公寓酒店登記的住客是花花的朋友,而非花花。花花未經某公寓酒店允許,在未辦理登記的情況下,擅自留宿,受傷後果也應由其自行承擔。花花雖然自己說受傷原因是“浴室玻璃自爆”,但淋浴間設施均經有關機構檢驗合格,不存在質量問題。從現場玻璃的破碎散落狀態來看,玻璃是整片一併平面掉落,更符合外力撞擊後,玻璃應力均衡性受損倒落形態。花花的醫院《門診病歷》也記載着:“自訴不慎被浴室的玻璃割傷……”可見,淋浴間玻璃是花花沒站穩不慎撞碎。更何況,事發後花花聯繫過前臺,某公寓酒店已經爲花花支付了部分醫療費用,剩餘的費用不應由某公寓酒店負責。

法院:酒店疏於管理

賠償1.39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花花通過App下單預訂酒店、支付房款後與其同伴實際入住,與被告某公寓酒店之間形成旅店服務合同關係。《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規定的“接待旅客住宿必須登記”,系對旅館一方的接待要求,被告某公寓酒店未按規定,僅對同住人員進行登記,系被告某公寓酒店疏於管理,並不影響合同關係的成立。被告某公寓酒店雖辯稱玻璃系因外力撞擊所致,但《門診病歷》的記載並未描述玻璃門碎裂原因。相反,原告花花入住酒店,因玻璃破碎受傷屬實,《門診病歷》也未見有關於患者除手足割傷、開放性傷口外,還有身體其他部位撞擊傷痕的記載。被告某公寓酒店作爲住宿經營者,有責任保障酒店各項設備設施使用安全,應對原告花花因受傷而產生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扣除被告某公寓酒店已支付的費用,及原告花花主張中未實際發生或計算有誤的款項,經覈算,被告某公寓酒店應賠償原告花花共計1.39萬元。被告某公寓酒店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經營者應加強安全管理

當好自身安全第一責任人

經營者應當加強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做好安全提示,定期檢修維護設施設備,及時消除潛在的風險隱患。如若發生意外,也要及時反應,合理應對,盡到管理、救助義務。當然,保障責任不能“無限大”,安全保障義務也有其適用的邊界。進入經營場所、公共場所活動時,消費者也要遵守安全警示規定或提醒,正確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當好自身安全第一責任人,才能乘興而去,盡興而歸。

文章來源:公衆號@香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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