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近年底,未休的年假過期作廢?能跨年休嗎?

臨近年底

一些勞動者

因各種原因

帶薪年休假還沒休或者沒休完

那麼

未休的年假會過期作廢嗎?

年假是否能跨年度休?

對此

北京市蘭臺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程陽表示

未休年假並非過期作廢

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

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

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先來看一個北京海淀法院審理的案例:

趙某於2023年12月入職藍天公司,此前其已經在白雲公司連續工作滿3年。2024年9月,張某欲請休年休假5天,藍天公司卻以“入職未滿1年”爲由拒絕,表示按照公司的規定,年休假僅計算本公司工齡,其他公司的工作年限在本公司無效。後張某於2024年10月離職,因協商無果,趙某申請仲裁後訴至法院,要求藍天公司支付2023年12月至2024年10月期間的未休年休假工資3678.16元。

北京海淀法院經審理後認爲,依據趙某提交的社保繳費記錄、前單位的勞動合同等證據,可以證明其在入職藍天公司前已連續工作滿一年,故自其入職之日起即享有年休假,依法其每年應當享受5天的年休假。藍天公司主張其公司僅計算本公司的工齡,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故法院對藍天公司的主張不予採納。

北京海淀法院判決藍天公司支付趙某2023年12月至2024年10月期間的未休年休假工資3678.16元。宣判後,藍天公司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該判決已生效。

未休的年假會過期作廢嗎?

“不會”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北京市蘭臺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程陽表示。

由此可見,不安排勞動者休年休假需取得職工同意,未休年假並非過期作廢。勞動者有權就應休未休帶薪年假依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相應補償。

年假是否能跨年度休?

“可以”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職工未休的年假,怎麼補償?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括用人單位已支付的勞動者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因此,在實際支付時,用人單位需額外支付200%的工資。

具體的計算公式爲:未休年休假工資(額外支付部分)=(勞動者前12個月平均月工資(不含加班費)/ 21.75天)×應休未休天數×200%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具體折算方法爲:(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企業通過規章制度規定員工某個年度

沒有休年假就過期作廢

或者視爲放棄

這種做法合法有效嗎?

“不合法”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某個年度內未休年假的,可以做跨年度安排。因此,不安排年假需經職工本人同意,且即便職工同意不休年假,也不代表其放棄未休年假工資報酬。”

有的企業要求員工簽署放棄年假聲明

主張職工不享受年假

這種做法合法有效嗎?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因此,如果員工是基於個人原因,自願、書面形式聲明放棄年休假,並非出於欺詐、脅迫等不合法手段,那麼這種聲明是有效的。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新聞多一點

哪些勞動者享受帶薪年休?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三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覆函》(人社廳函〔2009〕149號)第一條另明確,《辦法》第三條中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

哪些情況勞動者不享受帶薪年休?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來源:工人日報 記者 竇菲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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