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位上小憩一會兒,喫個外賣,或者短暫離開一下工位,這些在辦公場所再平常不過的行爲,卻讓程序員小陳在兩天內連續收到四份警告,並最終被公司以“嚴重違紀”爲由開除。小陳認爲處罰不公,提起勞動仲裁失敗後,繼續向法院提起了訴訟。最近,寶山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小陳2020年進入一家外包公司擔任高級工程師,2024年3月,小陳所在項目撤項後,被通知去寶山一處辦公地報到,在那裏,她的工作內容主要是參加培訓、撰寫心得等。
寶山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沈璐介紹,這家外包公司有一套特殊的管理模式,當程序員從外部項目撤下後,會被統一安排到外包公司的辦公地址進行統一管理,這裏的辦公區域安裝了監控攝像頭,公司人事部門專門派人盯管,對員工進行考勤管理和監控查看。
然而,在外包公司辦公地工作三個月後,小陳突然收到了外包公司的書面警告,原因是她“5次工作時間睡覺超過半小時”。隨後一天內,小陳又連續收到了三份口頭警告,理由分別是“擅離工作崗位”“工作時間喫外賣”以及“未經批准在工作場地使用個人電腦設備”。
之後,公司把三次口頭警告升級爲一次書面警告,又以小陳一個月內累計收到兩次書面警告屬於嚴重違紀,解除了勞動關係。
小陳於是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外包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13000餘元。在仲裁請求被駁回後,小陳起訴到法院。
小陳認爲,她的行爲不至於到“嚴重違紀”的程度:“‘嚴重’這個詞也不是隨隨便便可以用的。”
對於“工作時間喫外賣”的指控,小陳的代理律師解釋說:“當時送外賣的快遞員沒有及時送達,小陳拿到外賣後,就直接在工位上進行了就餐。”
針對“擅離工作崗位”的指控,代理律師認爲,當時小陳處在被撤項後的培訓期間,在沒有安排具體任務的情況下,偶爾去茶水間、廁所間,或者回覆上級領導的工作電話等,這些並不構成擅離工作崗位。
法院查看監控發現,小陳確實有在工位上睡覺的情況,但同時也有不少其他同事在工位上小憩,公司長期放任類似行爲,卻選擇性處罰了個別員工。小陳雖然有離開工位,但時間大都比較短,有時離開不到30分鐘。
法院認爲,小陳的違紀行爲並未達到解除勞動關係的嚴重程度,公司在培訓的特殊時期,通過倒查監控,對員工的過往行爲進行回溯審查,將同質化違紀行爲拆分、累計後升級處罰,屬於刻意製造解除條件。
沈璐法官表示,小陳的違紀行爲屬於可以通過提醒或教育來糾正的行爲,但是公司一直都沒有指出,而是過了一段時間後,對過往的所有行爲進行集中處理,並直接升級爲最嚴厲的解除處分。沈璐法官強調:“公司將同一天發出的口頭警告,強行拼湊成一份書面警告,進而湊成兩份書面警告,來認定構成嚴重違紀,這樣的解除決定缺乏合法基礎。”
最終,法院判決,外包公司的解除行爲構成違法解除,應向小陳支付賠償金113000餘元。
記者丨潘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