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因短期內多次遲到被公司辭退
員工辯稱
電梯太擠、配偶去世、女兒患病、婆婆癡呆……
公司則認爲其屢教不改
由此引發勞動爭議
對此
法院會怎麼判?
員工兩個月遲到19次
蔡某於2009年10月15日進入某公司從事某店產品工作。蔡某正常的工作日工作時間爲9時至18時,中午12時至13時休息。
考勤記錄顯示,蔡某在2022年6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間長期存在晚於上班時間的10分鐘以內打卡上班的情況。此外,某公司辦公地點所在的辦公樓常有1樓電梯廳內大量人員排隊等待電梯上樓的情況。
蔡某在2024年6月7日至30日期間遲到5次,在2024年7月1日至25日期間遲到14次。
某公司以蔡某累計遲到次數較多、構成嚴重違紀且已達到可辭退的標準爲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對此,蔡某申請了勞動仲裁。後因蔡某及某公司均不服裁決,雙方訴至法院。
員工:客觀因素導致遲到
公司:該員工遲到習慣持續多年
蔡某認爲,自己每次遲到基本上都只有幾分鐘而已,且可能涉及手機信號差、WIFI故障、系統異常等客觀因素。 其他員工也有遲到的,公司不能對自己過於苛刻。且公司有義務完善考勤設施,而不應將遲到的風險與責任都轉移給員工。
此外,蔡某認爲自己在2024年7月的累計遲到時間只有69分鐘,不會影響工作,所以即便違紀也不嚴重。且自己家庭情況特殊,配偶去世、女兒患病、婆婆癡呆,每天早上家事繁多,殊爲不易,公司應當體諒。
某公司辨稱,蔡某的遲到習慣並非偶發,而是持續多年。公司已對蔡某給予多次明確警示,也給予過她改正的機會,但蔡某仍然我行我素。公司認爲蔡某此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也影響了公司的管理秩序,在對蔡某多次警示無效的情況下,公司只能解除勞動合同。此外,公司對員工執行勞動紀律的尺度是統一的,沒有厚此薄彼。
法院:公司系合法解除勞動合同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爲,關於解除勞動合同,蔡某主張因辦公樓電梯擁擠需要排隊導致遲到,但其在明知該事實的情況下完全可以提前到辦公樓以避免遲到。蔡某主張其因家庭特殊情況導致遲到,但家庭原因並不能成爲其違反勞動紀律的合理理由,且其也未舉證證明曾就該原因向某公司申請晚到並得到同意。
法院認爲,某公司和蔡某及其他員工談過遲到問題,經過公司警示後其他員工均積極改善考勤情況,故某公司的辭退處理一視同仁,並非針對蔡某一人。某公司表示電梯確實存在排隊的情況,但依據蔡某的打卡記錄,其也存在不遲到的情況。
此外,蔡某在2024年6月6日被公司領導面談後,當月遲到次數明顯減少,這表明其所稱的遲到原因是可以採取措施予以規避的,故法院對蔡某關於遲到原因的主張均不予採信。
法院認爲,蔡某經常遲到的行爲嚴重違反了某公司的員工手冊規定,亦違反了勞動者應遵守的基本勞動紀律。
最終,法院判決某公司據此解除雙方勞動合同並無不當,某公司要求不支付蔡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蔡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爲,蔡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來源| 工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