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短視頻“吐槽”他人,刪了就不用擔責?

隨手發佈的一條不實信息

次日就刪除

造成的影響

能一筆勾銷嗎?

案情回顧

原告張某與被告劉某因經濟往來問題產生過矛盾。後來,劉某在其個人短視頻賬號上發佈了一條視頻,配文直指張某存在不當行爲及其他諸多不實言論。該視頻發佈後,引發了大量網友關注。

張某發現後報警,經溝通,該視頻於次日刪除。截至刪除前,該視頻已獲得80餘次點贊、20餘條評論、10餘個收藏、130餘個轉發。張某認爲其名譽已受到實質性傷害,要求劉某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但劉某認爲,自己已主動刪除視頻,並未造成更大範圍的傳播,拒絕道歉。張某遂將劉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爲,劉某發佈的內容無事實依據,屬於不實信息。雖僅存續一天,但傳播速度較快,已在一定範圍內形成負面影響,有點贊、評論、收藏、轉發記錄爲證。劉某的刪除行爲系事後補救措施,其侵權後果已然發生。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劉某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其短視頻賬號置頂公開發布向某張某賠禮道歉的聲明。

法官說法

名譽權是指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對其名譽所享有的權利。認定名譽權侵權需同時滿足四個要件:一是行爲人實施了侮辱、誹謗等違法行爲;二是發生了名譽受損的客觀事實;三是違法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四是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故意或過失)。本案中,四個要件全部滿足,故侵權成立。

那麼,“迅速刪除”爲何不能免責?“迅速刪除”行爲在法律上可以被視爲積極採取補救措施。但賠禮道歉作爲一種恢復名譽的主要方式,其目的在於消除已經產生的負面影響。既然損害已經發生,道歉的義務也不能因刪除行爲而免除。

網絡並非法外之地

切勿因一時衝動

將“吐槽”變成“誹謗”

將“維權”淪爲“侵權”

讓我們共同維護

清朗網絡空間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第一款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來源: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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