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停路邊沒動,也要賠86萬元?四川4名車主因違停製造安全隱患,致1人離世,法院判了

四川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夏菲妮

“我的車停在路邊沒動,怎麼還要賠錢?”

違停車主葉某拿着判決書

滿臉不解又懊悔

近日,成都市溫江區法院

審結一起特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明確打破“無接觸即無責任”的常見誤區

判決4名違停車主、無證駕駛者及

相關保險公司

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用一起典型案例爲全社會敲響交通安全警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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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悲劇的起因,源於一次意外避讓。2025年5月,曾某無證駕駛一輛未登記的電動兩輪輕便摩托車,後座違規載着妻子李某(未佩戴安全頭盔),在溫江區由南向北行駛。行至交叉路口附近時,一隻狗突然從前方多輛違停車旁竄出,曾某猝不及防,摩托車瞬間倒地,李某重重摔在地上,身受重傷。

事故發生後,李某被緊急送往醫院,儘管醫護人員全力搶救,她仍因重度顱腦損傷不幸離世。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顯示,曾某無證駕駛、違規載人,李某未戴頭盔,葉某等4人違法停車,各方均存在過錯,但因無法找到狗主人,事故具體成因難以判定。

痛失親人後,曾某和兒子將葉某等4名違停車主及相關保險公司一併訴至溫江法院,索賠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124萬餘元,他們認爲,正是違停車遮擋了視線,才導致事故無法避免。

庭審中,爭議焦點直指核心——“沒碰着,也需要擔責嗎?”4名違停車主和相關保險公司一致辯稱,車輛靜止停放,從未與摩托車發生直接碰撞,與事故無關聯,不應賠償;相關保險公司還提出,家屬放棄治療、未提供完整屍檢報告,應減輕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後明確,判斷是否擔責,關鍵看行爲是否有過錯、是否與損害後果有關聯,而非是否發生直接碰撞。

曾某無證駕駛無牌車輛、違規載人,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承擔主要責任;

李某未佩戴安全頭盔,加重了自身傷情,需承擔部分責任;

4名違停車主共同製造危險環境,遮擋了駕駛人視線,人爲製造了安全隱患,承擔20%的次要責任,由保險公司先行賠付,不足部分由違停車主自行承擔。

2026年1月,溫江法院經審理綜合認定此次交通事故產生的各類損失共計115萬餘元。溫江法院判決4名違停車主所購車險的2家保險公司先行在交強險內賠償79.2萬元,剩餘部分由兩家保險公司在商業險內按20%的責任比例進行賠償,共計7.2萬餘元。同時,針對自費藥部分,由於違停車主劉某和付某所購保險未涵蓋醫保外責任險,需分別賠償1143.08元。宣判後,各方均未上訴,判決已正式生效,總賠償金額超86萬元。

“這起案件最關鍵的意義,就是打破了‘無接觸即無責任’的誤區。”該案承辦法官提醒,很多人覺得違停車是“小事”,卻不知小小的違停,可能成爲悲劇的“導火索”。本案判決不僅釐清了責任邊界,更傳遞出明確信號:違法就有風險,守規纔是安全。

據悉,這起案件對規範靜態交通、統一司法裁判具有重要指導意義。溫江法院通過判決,清晰劃分交通事故“多因一果”的責任。更給所有交通參與者提了醒:“守法即安全,違規即風險”,呼籲全社會形成文明駕駛、規範停車、主動防護、負責養寵的良好風尚,唯有每個人敬畏規則、盡到責任,才能守住道路交通安全底線,才能從源頭上減少悲劇,共同構建安全、有序、和諧的道路交通環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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