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爸和後媽生了三個孩子後鬧離婚,15歲女孩堅定選擇後媽:在我心裏,她比親媽親;法院:尊重孩子意願

當重組家庭走到十字路口時,繼母的真心,也可以贏得法律的尊重與守護。近日,在恩施州恩施市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離婚糾紛案中,親爸和後媽離婚,15歲女孩選擇跟後媽生活,最終得償所願。

原告錢某與被告徐某某系再婚夫妻。錢某與其前妻離異後,帶着3歲的女兒小錢與徐某某組建了新家庭。婚後,原被告二人又生育了三個孩子。近日,因感情不和,錢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在法院調解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對離婚及財產分割並無太大異議,但對於子女的撫養問題,尤其是小錢的撫養,成爲關注的焦點。

按照常理,小錢系錢某與前妻所生,若原被告離婚,小錢理應跟隨生父錢某生活。然而,在法院組織的詢問中,已滿15週歲的小錢言辭懇切,眼神堅定:“雖然她不是我的親媽,但在我心裏,她比親媽還親。如果爸爸和徐媽媽離婚了,我只想跟着徐媽媽生活。”

承辦法官在調查走訪中瞭解到,小錢跟隨原被告共同生活十多年。在這期間,繼母徐某某並沒有因爲小錢非親生而另眼相看,從生活起居到學業輔導,都對她關懷備至、視如己出。這種無私的付出,換來了小錢的真心接納與依戀。

面對這一特殊情況,承辦法官沒有機械地依據血緣關係進行裁決,而是將“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作爲辦案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一方面,法官充分尊重已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小錢的真實意願。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另一方面,法官積極與小錢的生父錢某溝通。錢某坦言,徐某某對小錢確實非常好,自己因工作忙碌常感虧欠孩子,既然孩子願意跟隨被告,且被告也同意撫養,這是對孩子最好的安排。同時,錢某承諾每月支付撫養費,履行生父的法定義務。

最終,在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小錢由繼母徐某某撫養,生父錢某按月支付撫養費。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調解書,對這一協議予以確認。

來源:齊魯晚報、極目新聞、三湘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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