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堂”裏真的有神醫?它可能只是個按摩店

按摩、推拿、拔罐……當工作“壓力山大”身體出現亞健康狀態時,很多人會選擇找家養生會館來緩解不適,然而在此過程中不僅容易出現安全風險,還有亂象暗藏其中,比如使用“中醫堂”“中醫會館”等字眼,將沒有行醫資質的人員包裝爲“業內資深人士”“華佗再世”等,誤導消費者。

案例一 按摩店竟掛起了中醫招牌

張明看到某按摩店的宣傳網站上宣稱其爲中華中醫藥學會團體會員,隸屬於某中醫院,是某中醫藥大學定點實習基地,擁有某美國知名醫學教授、某博士研究生導師等專業理療師,便到該按摩店接受熱敏灸服務,但是在此過程中卻因理療師操作不當被燙傷。爲此,張明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按摩店退還預付費用,並承擔三倍賠償責任。庭審中,按摩店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其爲中華中醫藥學會團體會員,也不能證明其隸屬於某中醫院。

法院經審理認爲,按摩店在網站上的宣傳內容使張明相信了其專業程度以及在業界的地位,從而誤導張明掏錢購買了服務。因此,法院認定按摩店在提供服務時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屬於欺詐,故判令按摩店承擔退一賠三的法律責任。

說法

北京朝陽法院法官助理趙曉琳介紹,根據《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中醫推拿按摩等活動管理中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中醫藥發[2005]45號)》內容,非醫療機構開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動,在機構名稱、經營項目名稱和項目介紹中不得使用“中醫”“醫療”“治療”及疾病名稱等醫療專門術語,不得宣傳治療作用。

在該案例中,按摩店在不具備醫療機構相應資質的情況下,在宣傳中使用“中醫”“醫學會”等字眼,違反了相關規定。實踐中,這種情形屢見不鮮,比如店名使用“中醫堂”“中醫會館”等字眼,將沒有醫師執業資質的人員包裝爲“業內資深人士”“妙手回春”“華佗再世”等,都容易誤導消費者。

案例二 拔罐被感染還退不了錢

李園爲緩解身體疲勞,在養生會館辦理了按摩卡,之後便在該養生會館進行了按摩、拔罐,但由於店員消毒不嚴格造成了創面紅腫發炎。爲此,李園以服務質量問題爲由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之前的服務合同,並要求該養生會館退還預付的服務費用、賠償損失。但該會館以李園自願交費,不能證明感染與其有關爲由拒絕。

法院經審理認爲,李園與該會館成立服務合同關係,該法律關係合法有效。雙方應該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根據李園提交的證據可以認定其在接受該養生會館的服務後產生了皮膚感染,感染髮生的時間、位置均與接受服務的情況相吻合,足以證明該會館的服務質量存在瑕疵,導致李園接受服務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故法院判令雙方解除服務合同,會館退還李園未使用的服務費用、賠償損失。

說法

趙曉琳表示,實踐中,消費者購買一次性的按摩理療服務或者辦理會員儲值卡消費,往往不會與商家訂立正式的書面合同,而僅僅是以錄入商家自有系統進行劃卡消費的形式進行,因此雙方也不會就合同解除事由進行特別約定。但這並不代表消費者就不享有合同解除權。

該案中,消費者爲追求良好的身體及精神健康而與商家訂立服務合同,但是商家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違約行爲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而消費者有權要求解除合同,退還預付的服務費用、賠償損失。

趙曉琳提示,消費前一定要仔細查看商家執業證照,也可以通過查看工商管理機關的公示信息、徵信系統等方式充分了解商家的資信情況、商業信譽等。在平臺購買服務的消費者可以在商家收錄信息中選擇查看其相應資質證明。

消費者如果想通過按摩、推拿等理療手段達到治療疾病的目的,應當去正規醫療機構就醫,或選擇具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師執業資格證的機構或個人。

此外,支付預付費用時應當留痕,使用現金形式付款的應當索要具備有效簽字或蓋章的收據。在與商家洽商時儘量保留書面痕跡或進行錄音,避免訴訟時陷入被動。在身體遭受損害時及時就醫,保存好病例資料,必要時可以選擇專業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案例三 用鍼灸治病卻致胃出血

李新因胃部不適到某健康管理中心做理療,該中心負責人王某在對他進行把脈診斷後,主動推銷中醫鍼灸診療,並對他施行胃部及腹部鍼灸。但鍼灸後李新感到胃部疼痛感強烈,送醫後被診斷爲腹部開放性損傷,胃體大彎側網膜動脈噴射性出血。經過鑑定,李新胃體大彎側網膜動脈出血與鍼灸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係。李新便起訴至法院,要求某健康管理中心賠償醫療費等損失。經查,該健康管理中心並不具備行醫診療的資質。

法院經審理認爲,健康管理中心不具備行醫診療的資質,但仍然爲李新提供鍼灸服務,此行爲屬於非法行醫。最終,法院判決健康管理中心對李新因鍼灸造成的各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說法

趙曉琳解釋,《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中有關中醫監督問題的批覆(國中醫藥辦法監發〔2014〕9號)》中規定,非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在經營活動中不得使用針刺、瘢痕灸、發泡灸、牽引、扳法、中醫微創類技術、中藥灌洗腸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險性的技術方法。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非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是不能進行具有“創傷性、侵入性、高危險性”活動的,否則就可能涉嫌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非法行醫罪。上述健康管理中心人員以治療胃部疾病爲目的爲李新進行中醫鍼灸行爲應當視爲非法行醫行爲。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促進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中明確,社會非醫療性中醫養生保健機構可以提供中醫健康狀態辨識與評估、諮詢指導、健康干預、健康管理等服務,對服務人羣進行健康干預時可以使用按摩、刮痧、拔罐、艾灸、薰洗等中醫技術及以中醫理論爲指導的其他養生保健方法及產品等。因此,作爲社會性非醫療中醫養生機構,僅能提供中醫技術和中醫理論爲指導的養生保健方法,如果想要從事中醫類診療活動,則需要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趙曉琳介紹,針對此類情況,新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作出了相關規定: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委託的中醫藥專業組織或者醫療衛生機構考覈合格並推薦,可以參加中醫醫師資格考試。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由至少二名中醫醫師推薦,經省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實踐技能和效果考覈合格後,即可取得中醫醫師資格及相應的資格證書。由此可以看出,如果具有中醫醫學技術的個人想要從事中醫診療相關活動的必須要取得醫師資格證書。

趙曉琳提示,消費者在身體不適時,一定要選擇去正規醫療機構就醫,切不可輕信商家,否則一不小心就會被“非法行醫”所傷,如果發現存在此類情形,可以向公安機關,工商部門等相關部門舉報。

(本文張明、李園、李新均爲化名)

文/本報記者 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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