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交物業費本就不應通過停水斷電方式

日前,北京市發佈了新版《北京市物業服務合同》,其中明確提出,物業公司可以對拒不交納物業費的業主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但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物業服務人不得擅自佔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部位或擅自改變其使用用途。不得擅自將業主所有的共用部分用於經營活動。

物業公司與業主間存在某種難以調和的矛盾,並不鮮見。物業費收繳率過低是影響物業服務質量的主要因素,而業主不交物業費的主要原因又在於對物業服務不滿,如此便形成了一個死循環。爲了足額收取物業費,一些物業公司在催收時可謂奇招頻出,以停水斷電等相威脅的情況不時發生。這不僅野蠻還涉嫌違法。

水、電、氣、網等是人們正常生產、生活的剛需。爲保障人們能夠正常享受這些公共服務,相關法律法規也都嚴格禁止隨意停水停電的行爲。如根據民法典、電力法等規定,供電企業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拒絕供電。根據《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即便用戶未繳納電費,供電企業也不可擅自停電,只有自逾期之日起超過30日,經催交仍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企業方可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且應在中止供電前通知用戶。

應該明確的是,物業並非與用戶簽訂協議的供電企業,其只是受供電企業委託代管相關業務,而且其本身也是用電企業。無論從哪個角度說,物業公司都無權對業主停水斷電。對此,民法典也明確規定,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值得注意的是,哪怕是業主大會一致投票通過了物業可在一定條件下對特定業主停水斷電的業主規約,該內容也涉嫌侵權。現實中,對於拖欠物業費的業主,物業可通過訴訟等方式主張權利,對於敗訴後依然拒不執行的業主,則可申請強制執行並由司法機關列入黑名單。但無論如何,擅自停水斷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如果允許物業採取類似方式催交物業費,受害的必將是廣大業主。

不得以停水斷電方式催交物業費,必須人所皆知,也應成爲所有物業企業都應遵守的底線。一方面,要鼓勵業主向這種粗暴做法說不,另一方面相關部門要對類似做法露頭就打,要敦促物業尊重業主權益,依法依規行事,迴歸服務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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