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閒置商業辦公等非居住建築可改公共服務設施等

央廣網北京4月8日消息(記者門庭婷)4月7日,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發佈《深圳市既有非居住建築物功能轉換實施辦法》的通知。

哪些既有非居住房屋可申請用途轉換?根據辦法,商業、辦公、旅館業、廠房、研發用房、倉庫、物流、公共服務設施、市政和交通設施等用途,且具有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由市、區政府及相關部門管理並通過竣工驗收的建築物,可申請用途臨時轉換。其中涉及歷史風貌區和歷史建築、不可移動文物、非居住房屋改保障性租賃住房、政府或事業單位空置房屋改養老服務設施等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申請用途轉換需滿足下列條件的:一是原則上應以幢(棟)、層登記單元爲單位;其他特殊情形的,應進行專題論證;二是功能轉換部分不存在預告、查封、異議登記,不存在已預售備案、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涉及物權變動的生效法律文書;三是功能轉換部分不存在違法建設行爲,或者已完成整改並取得相關執法機構處置意見;四是未納入或者經程序已調出城市更新單元計劃、土地整備計劃和房屋徵收計劃。五是不涉及對公共環境有嚴重干擾、污染或者安全隱患的工業用地和存放易燃、易爆和劇毒等危險品的倉儲用地上的建築物。六是剩餘土地年期不少於6年;七是符合獨立使用要求,不影響剩餘建築物的正常使用,且不得改變原停車庫、設備用房、人防工程等配套設施的公共服務功能;需對公共空間進行改造以滿足功能轉化後項目基本運營需求等特殊情形的,應當專題論證;八是符合消防安全、建築結構安全、抗震設防和生態環保等管控要求;九是對公共服務設施、市政和交通設施、廠房、研發用房、倉庫、物流進行建築物功能轉換的,需取得原行業主管部門事先同意;轉換爲中、高等院校統一管理的宿舍,或者用於發展生產性服務業、文化產業和旅遊業的功能,需取得轉換後功能的市級行業主管部門事先同意。

辦法規定以下情形可申請用途轉換:一是公共服務、市政、交通設施和科研設施建築物功能轉換爲文化、體育、教育、醫療衛生、社會福利、行政管理等公共服務設施(含社區嵌入式服務設施)、市政和交通設施,以及中、高等院校統一管理的學生宿舍,或者轉換爲符合國家、省、市產業發展要求的科研設施。

二是商業、辦公、旅館業建築物功能轉換爲文化、體育、教育、醫療衛生、社會福利、行政管理等公共服務設施(含社區嵌入式服務設施)、市政和交通設施,以及中、高等院校統一管理的學生宿舍,或者轉換爲符合國家、省、市產業發展要求的科研設施、商業、辦公、旅館業、廠房、研發用房、倉庫、物流。

三是廠房、研發用房、倉庫、物流建築物功能轉換爲文化、體育、教育、醫療衛生、社會福利、行政管理等公共服務設施(含社區嵌入式服務設施)、市政和交通設施,以及中、高等院校統一管理的學生宿舍,或者轉換爲符合國家、省、市產業發展要求的科研設施、廠房、倉庫、物流、用於發展生產性服務業、文化產業和旅遊業。

四是各類既有非居住建築物轉換爲其他國家、省、市支持的產業和行業。

五是公共服務設施、市政設施、交通設施轉換爲符合土地混合使用比例規定的商業或廠房、倉庫、物流。

六是廠房、研發用房、倉庫、物流建築物功能轉換爲符合土地混合使用比例規定的商業。

此外,《深圳市既有非居住建築物功能轉換正面清單》內享受5年過渡期政策的項目,5年有效期內無需補繳土地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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