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空間裝防盜門 鄰居有權要求拆除

□ 本報記者 梁平妮

□ 本報通訊員 曲曉夢 李素雲

爲了“拓展”自家空間在樓梯間安裝防盜門,是否會侵害鄰居的合法權益?近日,山東省煙臺市蓬萊區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相鄰關係糾紛案件。

法院查明,許某與張某同爲煙臺市蓬萊區某小區11號樓1單元3樓業主。該樓層一梯三戶,許某住南戶302室,張某住西戶301室。許某與張某入戶門外有一公共通道,通道西面緊鄰張某入戶門處有一公共窗戶。2009年,張某利用南戶、西戶外牆在通道內加裝了一道防盜門,將公共窗戶與部分通道圈劃爲自家使用。

因張某安裝的防盜門影響樓道採光,許某多次與張某交涉未果。後許某向小區物業投訴,小區物業多次協調無效,張某拒不拆除,許某無奈訴至法院。

法院受理後,認定小區樓層窗戶及通道屬全體業主共有,張某未經同意,私自加裝防盜門,將共有部分佔用,影響樓層通風、採光,違反了民法典相關規定,侵害了其他相鄰業主的合法權益,許某作爲直接利害關係人,有權要求其拆除並恢復原狀。被告張某以小區結構不合理、存在安全隱患爲由抗辯,理由不當。

隨後,法院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因張某態度堅決,不同意調解,法院經審理後判決張某於判決生效後15日內將其安裝於某小區11號樓1單元的防盜門拆除、恢復原狀。

法官說法

法官庭後表示,文明融洽的鄰里關係對於和諧居住環境的創建、良好家風的傳承具有重要意義。生活在同一小區的業主,應從自身做起,遵規守約,合理合法行使自己的成員權利,及時糾正損害他人權益的違法行爲。本案糾紛的產生,系原、被告缺乏溝通的結果,原告在防盜門加裝之初,未能及時阻止,導致雙方矛盾加深,亦有不當之處。被告將防盜門拆除後,雙方應摒棄前嫌、互諒互讓、守望相助,共同維護和諧的鄰里關係,營造良好的社區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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