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未兌現“樓巴服務”承諾被判違約

□ 本報記者 章寧旦

□ 本報通訊員 謝文思

售樓廣告宣稱業主入住後可享樓巴(樓盤到各地的專用巴士)接送,每10分鐘一趟;業主入住後卻發現樓巴兩三個小時纔有一趟。開發商沒有兌現廣告內容,屬於違約嗎?近日,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時,認定開發商未按廣告內容提供樓巴服務,構成違約,需賠償業主損失。

2016年,李先生購買了位於珠海市香洲區的一套商品房,因該商品房離市區較遠且交通不便,開發商在售樓廣告中提到會安排樓巴接送業主,頻率爲每10分鐘一班。有樓巴接送通勤,讓李先生放下對交通不便的顧慮。然而房屋交付後,李先生髮現實際的樓巴服務並不像開發商承諾的那樣,遂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請求判令開發商按廣告內容提供穿梭巴士,5年免費。

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一審查明,案涉樓盤的位置處於主城區邊緣,周邊公共交通設施尚不完善。開發商在宣傳資料中寫明瞭提供免費樓巴,並對樓巴的車輛數量、開行頻率、往返地點進行了明確的說明。法院認爲,開發商實際提供的樓巴服務達不到宣傳的數量及頻次,屬於違約。一審判決開發商向李先生支付賠償款8300.01元。

開發商及李先生均不服一審判決,向珠海中院上訴,李先生上訴請求與一審相同,開發商則上訴請求改判無需支付賠償款。

珠海中院二審認爲,開發商在宣傳資料中寫明樓巴的數量、開行頻率、往返地點、費用等,應認定爲開發商就商品房相關配套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在案涉樓盤公共交通不便,業主多數跨區工作的情況下,應當認爲開發商銷售廣告中關於免費樓巴的宣傳對業主判斷房產價格和作出購買決定具有重大影響。因此,開發商關於免費樓巴的宣傳構成要約,應作爲合同內容,對開發商具有約束力,開發商投入的樓巴服務情況與其承諾的情況不一致,構成違約。綜上,二審維持原判。

據悉,二審判決生效後,在法院建議下,開發商已主動向李先生作出賠付,並依照判決確定損失方法向樓盤其他業主進行了賠付。

承辦法官李靈介紹說,爲達到促銷目的,開發商在銷售商品房時往往通過多渠道進行廣告宣傳,一旦廣告內容構成了要約,開發商就應當按約履行;無法履行的,應通過金錢給付的方式對購房人予以折價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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