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有的婚前房產
婚後按協議分配50%給配偶
並變更登記到二人名下
可誰承想
不久後婚姻破滅
這套房產又該怎麼辦
近日
珠海中院就審理了
這樣一宗案件
基本案情
小明(化名)與小麗(化名)2013年相識戀愛,並於2022年5月登記結婚。2022年6月,小明與小麗簽訂《夫妻財產分配協議書》,約定將小明婚前由其父親出資購買、登記在小明名下的一套房屋,贈與小麗50%的份額。之後,小明將該房產登記在兩人名下,各佔50%。
2024年,小明起訴至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人民法院,稱雙方產生矛盾無法繼續共同生活,請求判決解除與小麗的婚姻關係、房產歸小明所有。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
小明與小麗解除婚姻關係
案涉房屋50%的份額應歸還小明
由小麗配合辦理相應過戶手續
並酌情認定由小明補償小麗40萬元
小明與小麗
均不服一審判決
向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珠海中院經審理認爲,一審判決雙方當事人解除婚姻關係,雙方均無異議,法院對此予以維持。案涉房屋系由小明的父親在小明婚前出資購買,登記於小明名下,屬於小明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
小明、小麗均認可該房產目前價值240萬元。小明在結婚後一個月即向小麗贈與部分房屋產權,其目的應理解爲維繫和睦長久的婚姻關係,但小明與小麗之間的婚姻關係僅持續兩年時間,雙方未共同生育子女。雙方感情破裂進而導致小明起訴離婚,小明對於離婚並無重大過錯。
另外,雙方戀愛及婚姻期間均由小明負責家庭生活開支,小麗負責照顧家庭,雙方均對家庭有所貢獻。而小明起訴離婚雖有一定合乎常情的理由,但仍對小麗造成相應的情感及生活影響。
同時結合離婚時案涉房屋的市場價格等綜合因素考量,一審法院判決小麗應將案涉房屋50%的份額歸還給小明,小明向小麗補償40萬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且符合常情常理,應予以維持。
珠海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五條第二款規定: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將其所有的房屋轉移登記至另一方或者雙方名下,離婚訴訟中,雙方對房屋歸屬或者分割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如果婚姻關係存續時間較短且給予方無重大過錯,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判決該房屋歸給予方所有,並結合給予目的,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本案中,案涉房屋系小明基於維繫和睦長久的婚姻關係進行的贈與,而兩人婚姻存續時間較短,且無婚生子女,雙方因感情破裂進而導致小明起訴離婚,小明對於離婚並無重大過錯。法院判決案涉房屋歸小明所有,酌定小明給予小麗經濟補償40萬元。案件判決引導社會公衆樹立正確的婚戀觀,既不能因短暫婚姻獲得大額財產,也肯定夫妻對家庭付出的價值貢獻,增強婚姻家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來源: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珠海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