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頒佈五週年之際,最高人民法院發佈典型案例。
因見義勇爲受傷,損失由誰來承擔?經紀公司要求網絡主播違背公序良俗直播,主播拒絕履行,是否要承擔違約責任?主播虛構事實“賣慘”帶貨,惡意炒作營銷,將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民法典頒佈五週年典型案例”系列的第一個專題:“傳承中華美德,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專題聚焦見義勇爲、孝親敬老、誠實守信等傳統美德和核心價值觀的要求,講述人民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弘揚真善美、鞭笞假惡醜的故事,進一步凝聚向上向善的精神力量。
一、依法判令受益人承擔補償責任,鼓勵見義勇爲——柴某訴顧某健康權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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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柴某與顧某共同乘坐軌道交通七號線鎮坪路站上行自動扶梯,顧某位於柴某前方。電梯上行過程中,顧某站立不穩向後摔倒時,因柴某及時救助而未倒,但柴某爲救助顧某而受傷。柴某於受傷當天自行前往醫院就醫,診斷爲左跟骨前外緣撕脫骨折,左足、左踝退行性改變。因救助顧某的行爲,上海市普陀區委員會宣傳部於2023年12月向柴某頒發“普陀好人-見義勇爲”證書。後柴某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顧某賠償其因救助顧某受傷產生的醫藥費等損失7992.68元。
02
裁判結果
生效裁判認爲,原告柴某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爲保護被告顧某民事權益而受傷,構成見義勇爲,其精神值得褒揚。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因沒有侵權人,故作爲受益人的被告顧某應當給予原告適當補償。對於補償的數額,因補償責任並非賠償責任,需綜合考慮原告受傷情況、救助行爲及所起到的作用等實際情況,同時考慮相關單位已決定給予見義勇爲人適當獎勵,故酌定補償7000元。宣判後,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訴。
03
典型意義
見義勇爲、互幫互助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生活中,有時會出現因見義勇爲使自己受到損害,但相應損失卻因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等原因而難以得到賠償的情況。本案中,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認定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並可根據見義勇爲人所受損失和救助行爲所起到的作用等實際情況確定受益人承擔的補償數額。同時,爲更好激勵見義勇爲行爲,法院還積極協調相關單位對見義勇爲人予以適當獎勵。本案裁判爲類案提供了規則指引,同時也旗幟鮮明彰顯出鼓勵好人好事的司法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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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條文指引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二、經紀公司要求網絡主播違背公序良俗直播,主播拒絕履行,不承擔違約責任——某傳媒公司訴段某經紀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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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2月,某傳媒公司與段某簽訂了《主播藝人經紀合同》,約定段某簽約成爲該公司旗下主播藝人,通過公司指定的平臺進行各種內容的視頻、音頻直播活動;段某有權拒絕色情、暴力、違規、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及其他有損其人格、名譽或不健康的表演和工作,並不得擅自解約,否則構成違約,違約金爲雙方約定的年收入的3倍。段某簽約後,根據該公司的安排,在某視頻平臺上進行直播或發佈影音視頻。在直播過程中,某傳媒公司負責人對段某的主播活動進行指導,要求段某隱瞞已婚事實,用各種話術與觀衆保持曖昧聯繫。段某明確拒絕該公司的指導意見並要求解除合同。因雙方未能協商一致,段某停播。某傳媒公司以段某違約爲由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合同,段某支付違約金10萬元及律師費。
02
裁判結果
生效裁判認爲,某傳媒公司要求解除與被告段某簽訂的《主播藝人經紀合同》,段某也同意解除,故依法予以支持。根據雙方簽訂的《主播藝人經紀合同》,藝人有權拒絕色情、暴力、違規、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及其他有損人格、名譽或不健康的表演和工作,並有權要求賠償。某傳媒公司要求段某用各種話術與觀衆保持曖昧關係,違背公序良俗,同時也違反了雙方約定,屬於違約在先。段某明確拒絕某傳媒公司的指導意見並要求解除合同,在多次協商無果後停播,並不構成違約。因此,對某傳媒公司要求段某支付違約金及律師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03
典型意義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強調“支持和規範發展新就業形態”。隨着直播行業的興起,部分網絡經紀公司要求網絡主播通過低俗表演吸引流量、誘導打賞等問題時有發生,不僅損害了網絡主播的合法權益,而且違背公序良俗,阻礙網絡直播行業的良性發展。本案中,某傳媒公司要求主播用各種話術與觀衆保持曖昧聯繫的行爲有損主播人格尊嚴,有害網絡文明,有悖公序良俗。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了該公司關於認定拒絕擦邊直播的主播構成違約的訴訟請求,在依法保護網絡直播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同時,鮮明表達了依法規範網絡直播行業秩序,助力營造積極向上、健康有序、和諧清朗的網絡空間的司法立場,有力弘揚了民法典關於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的立法精神和價值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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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條文指引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三、主播虛構事實誘導消費構成欺詐,平臺積極處置不擔責——謝某訴某科技有限公司、焦某等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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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7月,網絡主播焦某多次在某科技有限公司運營的網絡平臺直播間虛構其帶人解救受困母女的故事:小女孩“玲玲”和親生母親被繼母軟禁,焦某多次直播帶人前去解救“玲玲”母女。“玲玲”因每天喫繼母餵食的不明藥片,渾身無力,病情不斷惡化,急需手術治療。焦某等人在山上找到了“玲玲”的生母,但“玲玲”生母因長期被隔絕在山上,無法交流,遂畫了三幅畫交與焦某。焦某帶着“玲玲”生母找到畫中的房子,“玲玲”的繼母“大美”住在該房子裏,屋內堆放大量玉石。焦某要求玲玲繼母“大美”出錢給玲玲看病,“大美”以錢財均押在玉石上爲由表示無能爲力。經焦某與“大美”周旋,雙方同意由“大美”委託焦某代爲賣玉,所得貨款用以支付“玲玲”醫療費用。直播間有人稱願意無償捐款給“玲玲”治病,焦某不同意接受捐款,向粉絲宣稱“大美”家有玉器,願以低價將玉器出售回饋粉絲的愛心來籌集“玲玲”的醫療費用。謝某在瀏覽視頻過程中,留意到焦某直播“玲玲”母女求助、解救、治病、籌款等內容,出於同情,爲了籌集善款,於2021年7月8日至7月30日期間在直播間購買了玉手鍊、玉戒指、玉吊墜等33件商品,支付價款合計10328.1元。後謝某發現焦某與故事涉及人員共同就餐慶祝,遂向某科技有限公司投訴舉報,並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科技有限公司與焦某共同返還購物款10328.1元,共同賠償購物款三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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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生效裁判認爲,被告焦某在直播過程中,虛構“玲玲”、“大美”等人物及故事情節,以此獲取消費者的同情和愛心,從而達到通過網絡銷售其產品的目的,構成欺詐,有違誠信原則,有悖公序良俗,應依法退還購物價款10328.1元並賠償謝某三倍價款30984.3元。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原告謝某等消費者的投訴後,即時關閉了焦某註冊賬號的商家功能,且按照要求提供了涉案違規直播間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有效聯繫方式配合查清案情,故判決對原告主張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與焦某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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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誠信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網絡直播帶貨作爲近年來非常受歡迎的一種新型銷售模式,以直觀的產品功能展示、優惠的市場價格、主播口碑支撐等優勢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銷售效率,促進了經濟發展。但是隨着該模式的普及,某些主播欺騙消費者、惡意炒作營銷等現象也不時出現,損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破壞了交易秩序。本案中,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認定主播虛構事實“賣慘”帶貨的行爲構成欺詐,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判決懲罰性賠償,依法維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對於整治網絡直播中編造虛假悲情故事、博取流量和同情賣貨等亂象具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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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條文指引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總檯央視記者 張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