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後,一寵物醫生被索“競業限制違約金”138萬元
法官提示,競業限制僅能限定於特定涉密人員,企業應避免濫用競業限制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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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醫生離職後再就業,卻被原“東家”以“違反競業限制”爲由訴至法院。法院判決認爲,謀生技能的本質是勞動者不可剝奪的生存資本,而競業限制僅能針對企業合法擁有的商業祕密且限定於特定涉密人員,企業需避免濫用競業限制協議。
“在與原寵物醫院有競爭關係的另一家寵物醫院從事寵物診療活動,構成違約,應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10萬餘元,支付違約金138萬餘元。”常某是一名寵物醫生,離職後,被原“東家”以“違反競業限制”爲由訴至法院。
“常某作爲一名寵物醫生,對動物進行診療是其基本的謀生技能,並非寵物醫院的商業祕密。”近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勞動爭議審判庭副庭長、三級高級法官唐靜在接受《工人日報》採訪時表示,謀生技能的本質是勞動者不可剝奪的生存資本,而競業限制僅能針對企業合法擁有的商業祕密且限定於特定涉密人員,企業需避免濫用競業限制協議。
離職後,被索要百萬違約金
2017年9月,90後常某入職深圳市某甲寵物醫院,任職寵物醫生兼院長,從事寵物診療活動。入職時,雙方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在職期間及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後兩年內,常某應承擔競業限制義務。
該協議規定,常某離職後兩年內不能在中國從事寵物診療活動,即不能在中國範圍內的任何寵物醫院、寵物診所、寵物美容店、寵物店等與寵物相關的經營場所工作。
2022年1月,常某離職後,某甲寵物醫院向其發送了《競業限制通知書》,要求他在每月5日前書面報告就業情況。當月起,該醫院每月按照相關法律以及《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按時支付了競業限制補償費,至2022年9月已經支付10萬餘元。
後來,某甲寵物醫院發現,該員工離職後不久,便入職某乙寵物醫院,並擔任主治醫生兼院長等職務,從事動物診療的實際活動,某甲寵物醫院認爲常某的行爲構成競業行爲。“收到《競業限制通知書》後,常某並未如期書面報告其就業情況,且違反競業限制協議中對競業的規定,已構成違約。”某甲寵物醫院認爲,某乙寵物醫院經營範圍與其醫院存在重合,兩家寵物醫院存在競爭關係。另外,常某在每月收取競業限制補償費用的前提下,在原先任職城市從事寵物診療行爲,嚴重違反了《競業限制協議》關於競業限制的約定。
“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是寵物醫院的基本義務,實質性履行競業限制則是員工的基本義務,雙方均應當自覺履行。”爲此,某甲寵物醫院向法院起訴請求,常某應立即停止違約行爲,並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至協議約定的2024年1月6日;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10萬餘元;支付違約金138萬餘元。
沒有保密義務,就沒有競業限制
“對負有保密業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唐靜介紹,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沒有保密義務就沒有競業限制,勞動者是否違反了保密義務的約定是判斷違反競業限制的關鍵。”唐靜認爲,常某作爲一名寵物醫生,對動物進行診療是其基本的謀生技能,並非某甲寵物醫院的商業祕密。
“商業祕密需同時滿足祕密性、價值性、保密性三個要件。而勞動者的謀生技能是指勞動者通過工作經驗積累的通用知識、技術能力和職業素養,如行業通用技能、個人經驗總結等。”廣東鵬浩律師事務所律師談自成補充道,該案中某甲寵物醫院未舉證證明寵物醫生的診療技能涉及醫院的核心商業祕密,且醫生技能屬於行業通用能力,應當認定診療行爲屬於醫生的基本謀生手段。
“認定勞動者掌握商業祕密需滿足一系列法定標準,主要圍繞商業祕密的構成要件及勞動者與信息的關聯性展開。”唐靜告訴記者,而該案中,像寵物常見疾病的常規診斷方法和治療藥物使用等屬於行業的常識信息,通常不予認定具有祕密性。
在唐靜看來,競業限制的目的在於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競爭優勢,而不是限制勞動者的正當就業權利。因此,即便認定該職工入職某乙寵物醫院從事診療活動,其診療行爲也不屬於法律規定的競業限制範圍。
某甲寵物醫院與常某關於《競業限制協議》及《競業限制通知書》的約定,顯然超出了合理的競業限制範圍,限制了常某正當就業權利,不符合競業限制的法律規定。因此,法院依法判決,《競業限制協議》無效,該員工據此獲取的競業限制補償金10萬餘元,應予以返還,同時其無須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如何平衡擇業自由與商業利益
“競業限制協議的簽訂應以用人單位存在應保護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爲前提。”唐靜介紹,勞動者個人所具備的工作經驗和知識技能等,如特定行業的從業資格,則屬於勞動者個人的知識技能,不應當被認定爲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不應屬於競業限制的範圍。
談自成告訴記者,將不適用競業限制的普通勞動者納入限制範圍內;就業地域與行業被不合理限制;設定權利與義務不對等的補償條款;設立遠超合理懲戒限度的高額違約金條款等行爲,都可能構成“濫用競業限制”。
“部分企業泛化競業限制條款,如全國範圍、全行業限制、崗位無差別適用等,明顯偏離立法保護商業祕密的本意,轉而成爲限制人才流動的工具。”在唐靜看來,競業限制的泛化本質是企業利用優勢地位轉嫁競爭風險,而司法實踐正通過實質審查糾偏,將限制範圍拉回“保護商業祕密必要且合理”的軌道。
“一份好的裁判不僅需要精準識別違約行爲,更需在判決中回應社會對公平與效率的雙重期待,既保護商業祕密,又不可禁錮人才;鼓勵自由擇業,但不可背信棄義。”唐靜建議,未來需要通過完善立法來精準定義“商業祕密”與“競爭邊界”,並加強對企業濫用競業限制及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的懲罰,以實現企業創新與人才流動的雙贏。(記者 劉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