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結婚”
“擇偶要求精準定位”……
某婚介公司在與消費者簽約時作出上述承諾。
可在相親約見時,卻安排不符合消費者擇偶標準的對象,且紅娘以“先當練練手”“讓你多見,體驗相親感受”爲由,誘導消費者簽字並見面。
消費者認爲該婚介公司存在欺詐行爲,起訴至法院。
近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通報了這起婚介服務合同糾紛案件。
8.8888萬元的婚介合同
2018年10月10日,嚴某與某婚介公司簽訂《VIP會員服務合同》,約定婚介公司爲嚴某提供6個月的婚介服務,包括一對一溝通、制定徵婚方案,對擇偶要求進行精準定位並安排不少於8人次約見,並提供形象設計,約會指導、分析等服務。合同還約定了嚴某在年齡、身高、學歷等方面的擇偶要求,嚴某爲此支付服務費8.8888萬元。
某婚介公司共安排了5次約見,但其中4名約見對象並不完全符合嚴某設定的擇偶標準,存在紅娘誘導下先簽字確認後才安排見面的情況。此外,簽約前銷售人員承諾“包結婚”,但嚴某準備解除合同時卻發現合同並未對此予以寫明。
嚴某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退還服務費並賠償三倍損失。
紅娘的承諾,作不作數?
法庭上,嚴某表示,婚介公司書面約定與口頭承諾不符,應屬欺詐行爲。該公司認爲,合同約定當事人同意並完成約見視爲認可擇偶條件變更,因嚴某對約見對象均已簽字確認,故公司不構成欺詐。
法院經審理認爲,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嚴某主張婚介公司曾作出“包結婚”的口頭承諾,但並未提供證據予以佐證,法院難以採信,故對其要求公司因欺詐而“退一賠三”的訴請不予支持。
然而,婚介公司雖不構成欺詐,但就其已安排的五次約見而言,有四名約見對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學歷、年齡等重要擇偶標準。雖然婚介公司以嚴某簽署了約見單爲抗辯意見,認爲根據合同約定書面認可並見面即視爲完成服務。但是,結合嚴某提交的“紅娘”聊天記錄顯示,紅娘多次以“先當練練手”“讓你多見,體驗相親感受”等表述誘導嚴某簽字並見面,此種情況不能視爲嚴某同意改變合同約定的擇偶標準。
紅娘的溝通內容應當作爲婚戀服務合同的一部分,該婚介公司未完全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判決書
最終,法院依據履約情況酌情確定某婚介公司退還嚴某服務費8萬元。
以案說法
消費者追求美好姻緣的心願不應被利用。該案中,婚介工作人員的口頭承諾與合同條款的巨大差異是矛盾糾紛的起源。對此,婚介機構應誠信經營,摒棄“承諾靠口頭,免責靠合同”的經營模式。加強對銷售人員的培訓和管理,確保其宣傳內容真實、合法,嚴禁作出“包牽手”“保結婚”等無法兌現的虛假承諾。
法官提示
消費者在締約前,應選擇資質齊全、信譽良好的正規婚介機構,避免因婚戀焦慮而衝動消費,如遇“轟炸式”推銷、“綁架式”簽約,應及時留存證據,並第一時間向消費者協會、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投訴。
締約時,認真核對簽約主體與宣傳主體是否一致,仔細閱讀合同條款,特別是服務內容、平臺曝光方式、退款條件和免責約定等。對於模糊不清的條款,應要求對方進行解釋說明並予以書面明確。
切記重要承諾應寫入合同,切勿輕信口頭保證。在履約中,應保存履約情況、與服務人員的聊天記錄等證據。
工人日報記者:周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