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出差後,員工被安裝一對一攝像頭!職場“電子眼”,該怎麼裝?

一些用人單位

在辦公場所安裝監控攝像頭

或通過其他技術手段

監控員工的電腦、手機使用情況

如何平衡

用人單位的自主管理權

和員工合法權益

引發討論

“在因病拒絕公司安排的一次出差後,工位上方被安裝了‘一對一’的監控攝像頭。”1月19日,曾在廣州一家科技公司任客服的張女士告訴《工人日報》記者,去年12月底的一天,她在公司工作羣突然接到人事經理發佈的一則通知,對方單獨“@她”並表示“不要點什麼手機紅包之類的”“請你抬頭看看”。

“我抬頭一看,發現頭頂有個正對着自己的攝像頭。這才知道,原來我已經被單獨‘監控’好幾天了。”張女士說。

記者瞭解到,近年來,一些用人單位在辦公場所安裝監控攝像頭,或通過其他技術手段監控員工的電腦、手機使用情況。對此,有勞動者認爲部分監控措施侵犯個人隱私,也有用人單位認爲這是行使自主管理權、保障安全生產的合理之舉。如何平衡用人單位的自主管理權和員工合法權益,引發討論。

“畫面中只顯示自己的工位情況”

張女士表示,爲了避免誤會,她後續拷貝並查看了攝像頭的存儲卡內容,卻發現畫面中只顯示了自己的工位情況。“無論是手機和電腦上的圖片、文字,還是自己的一舉一動,都被清晰地拍到了。這之前,我工位附近從未安裝過攝像頭,其他同事也沒有碰到這種情況。”她說。

在江蘇泰州一家事業單位工作的唐女士告訴記者,其工位前方也被安裝了一個攝像頭,“領導經常查看監控回放,甚至我午休的畫面也會被拍到,上班時非常不自在,十分焦慮”。

記者梳理公開案件發現,除了線下監控攝像頭易引發糾紛外,“用人單位能否利用軟件監控勞動者的電腦、手機”也是一些勞動糾紛中的核心爭議點。

在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案件中,公司認爲離職員工小李存在“幹私活”“飛單”等行爲,要求其在離職後賠償公司經濟損失。庭審中,公司提交了從小李工作手機中導出的通話錄音等文件作爲證據。

法院認爲,公司並未證明已告知小李會對該手機的通話進行錄音並恢復數據,或已就恢復其通話信息取得小李的明確同意,故對相關證據的合法性不予認可。最終,法院判決小李無須向公司支付損失賠償金。

在北京某公司任職的李先生觀察到,其所在公司的監控系統後端管理人員有時候爲了工作方便,沒有經過正規調取程序就隨意查看監控視頻。“即便公司是通過合法程序安裝監控,也應對監控調取權限有明確的規定和審批流程,避免調取權限被濫用進而泄露員工隱私。”李先生說。

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法研究室副主任王天玉在接受《工人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用人單位設置的各類監控是一把“雙刃劍”,一旦監控方式或內容超出了合理邊界,會面臨諸多風險。

“如果監控範圍延伸到更衣室等私密場所,或監控內容涉及個人通信、社交媒體使用等,可能會侵犯個人隱私權。”王天玉認爲,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妥善保管、處理監控中的人臉等敏感信息,還可能違反個人信息保護法中的相關規定。

企業提交的監控證據被採納

“我們只在公共區域安裝了監控,而且會提前告訴員工和顧客。”謝勝利是河南鄭州一家連鎖商超企業的負責人,管理着數十家商超門店。在他看來,在超市的倉庫、後廚、收銀臺、公共購物區等重要場所安裝監控設備,是關鍵的管理和安全措施。

謝勝利表示,此前曾有員工在工作時遺失重要物品,通過調取內部監控後找回。“我們在超市入口和各個攝像頭下方張貼了公告,多數員工和顧客對這類監控比較理解。”他說。

記者查閱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企業出於安全生產和管理需要,在辦公場所安裝攝像頭,提交的監控視頻證據被法院採納。

2025年2月,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勞動爭議案。該案中,一家生產牛仔褲的企業以員工王某在禁菸生產區域吸菸爲由將其解僱,並在庭審中提交了監控視頻證據。法院認爲,辦公場所不屬於私密空間,用人單位出於管理需要在辦公場所安裝攝像頭並無明確的法律禁止規定,且王某的行爲確實違反內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因此案涉公司解僱王某具備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持。

對此,廣東耀文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愛東認爲,從企業安全生產的角度來看,在一些特定工作場所安裝監控非常必要。“對於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比如託兒所、幼兒園、學校、培訓機構等,都有必要推廣並實施公共監控相關的強制性標準。”他說。

王天玉表示,在高溫、高壓、井下等複雜工作環境中,實時監控可以有效避免違規操作,保障生產安全。“對於倉庫、物流運輸等涉及資金安全、財產安全的場景,安裝監控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他說,“此外,在一些公共辦公場所,比如公司前臺、會議室等,通常也可以安裝監控。”

把握最小必要原則和比例原則

王天玉表示,若要平衡用人單位自主管理權與勞動者隱私權等權益,關鍵在於企業要把握最小必要原則和比例原則,同時保障程序合法透明。

“具體來看,監控的手段、範圍和強度,應與實現安全生產、維護基本勞動紀律等正當目的相稱,並且堅持在最小必要範圍內進行。”王天玉說。

王天玉建議,用人單位在滿足最低監控需求的基礎上,可根據行業特性再做加法。“比如,在物流、倉儲、金融等行業,一些企業對核心數據、商業祕密等有特殊保護需求,因此可以按照比例原則,針對不同行業實施差異化監控場景管理。”

張愛東認爲,在員工知情的前提下,在辦公場所安裝監控攝像頭或在辦公電腦中安裝監測軟件並不必然侵犯隱私權。“但是,如果員工不知情,公司仍對員工個人手機、電腦進行監控,則可能直接構成侵權。”他說。

“判斷這類監控行爲是否侵權,一方面,要看被監測的手機、電腦等是否屬於用人單位的辦公設備,另一方面,用人單位應明確告知勞動者監控安裝情況,保障其知情權。”張愛東表示,如果員工明知其辦公設備處於被監測狀態卻仍登錄微信、QQ等社交媒體個人賬戶,應當視爲員工對隱私權的放棄。

王天玉進一步表示,程序合規至關重要,用人單位須就監控的位置、範圍、方式等向勞動者進行全面、透明的告知,同時徵得勞動者集體同意。此外,藉助人工智能技術實施自動化評價的監控系統日益普遍,用人單位應設置對監控內容的人工複覈方式和申訴渠道。

原標題:《職場“電子眼”怎麼對着我工位拍?》

來源:工人日報記者 陳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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