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歲女孩追星被誘導“氪金”打榜,誰在坐享流量紅利

在某種程度上,未成年人作爲粉絲只是“獵物”,而平臺、資本與明星纔是流量“共謀者”。必須斬斷平臺與畸形“飯圈”的利益紐帶,讓誘導非理性消費的網絡營銷遠離未成年人。

14歲女孩小童癡迷於某偶像,爲獲得專輯附贈的打榜投票權,竟用其母親和好友的手機號,在線上平臺註冊賬號,在後援會負責人的誘導下進入其所開網店及其他商家購買明星周邊物品,短短數月消費近15萬元,且消費時多爲深夜,直至多筆大額消費被母親發現。小童母親與平臺及網店協商返還款項未果後訴至法院,法院一審判決商家返還小童43600元,二審維持原判(據央視新聞1月21日報道)。

冒用手機號註冊、深夜消費、短時間密集高額支出——這些關鍵詞勾勒出一名14歲女孩爲追星瘋狂“氪金”的場景。這並非個例,“氪金纔是真粉絲”“爲愛買單”已成爲飯圈默認的“入場券”,由此產生了不少未成年人網絡消費糾紛。法院二審判決商家返還部分款項,雖然爲個案畫上句號,但也要注意到,當監護人試圖追回非理性消費錢款時,維權並不容易。問題癥結在哪兒?

民法典規定,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未成年人保護法則明確,商家不得誘導未成年人進行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消費行爲。小童的大額消費,顯然超出了其年齡和認知;後援會負責人明知其是未成年人仍進行誘導,主觀上有放任小童大額消費的故意;而未成年人的消費行爲須經過法定代理人事後追認纔有效,不然有權要求返還。法院判決商家返還部分款項,正是這些法理的體現。當然,判決並未要求全額返還,背後隱含對案情的綜合判斷,也說明現實中涉及未成年人的網絡消費糾紛是複雜的,很難一刀切認定孰是孰非。

案件背後還有很多問題值得深思,特別是提供交易通道、坐享流量紅利的平臺不能“隱身”。在某種程度上,未成年人作爲粉絲只是“獵物”,而平臺、資本與明星纔是流量“共謀者”。未成年人“氪金”大多爲了給偶像“打榜”,而“打榜”正是平臺爲追求高活躍度設置的增流規則。爲活躍榜單,平臺利用算法設計複雜的“打榜”規則和“解鎖福利”門檻,刺激粉絲爲了“入圈”“陪伴偶像成長”等理由進行非理性消費。

網絡平臺依法負有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保護其個人信息及防止非理性消費的明確責任。而對於平臺如何管理未成年人消費問題,《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規定得非常明確,網絡遊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採取措施,合理限制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務中的單次消費數額和單日累計消費數額,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與其民事行爲能力不符的付費服務。

因此,避免未成年人身陷網絡消費糾紛,讓平臺真正擔起“守門人”職責至關重要。相關部門應加強日常監管,及時發現和制止誘導未成年人非理性消費的行爲,加大處罰力度,形成有力威懾。更重要的是,要斬斷平臺與畸形“飯圈”的利益紐帶,讓誘導非理性消費的網絡營銷遠離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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