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對原產於美國、歐盟、臺灣地區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徵收反傾銷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24年5月19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佈2024年第18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歐盟、臺灣地區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中國大陸共聚聚甲醛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2025年1月16日,調查機關發佈初裁公告,初步認定原產於美國、歐盟、臺灣地區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存在傾銷,中國大陸共聚聚甲醛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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