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宋霞
11月2日,北京青年報記者獲悉,北京市住建委印發《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這意味着對出租甲醛房、不退押金、租金未監管、重複收佣金等行爲均有了處罰依據。其中,處罰種類包含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限制從業等;根據市場主體違法行爲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將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爲區分爲一般違法行爲和嚴重違法行爲;處罰公示期限設5檔,區間在3個月至36個月之間;可依申請縮短公示期設3檔,區間在3個月至12個月之間。
通知規定,若住房租賃合同期滿,出租人和承租人續訂或者重新簽訂住房租賃合同,房地產經紀機構違反規定再次收取佣金,嚴重者最高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甚至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若住房租賃企業對租賃住房進行裝修裝飾後,經具備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室內空氣質量不符合室內空氣質量標準,嚴重者最高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並公示3年,不得申請縮短公示期。
若住房租賃企業未按規定履行押金託管、租金監管,或者未按期退還剩餘押金、租金,嚴重者最高對單位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對相關責任人可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同樣公示3年,不得申請縮短公示期。
若將租賃住房用於銷售、變相銷售或者用於出租短租住房,嚴重者最高處九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從事住房租賃業務的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可以責令停業整頓,同時公示3年,不得申請縮短公示期。